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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救助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伊法〔2017〕59号

发布时间:2017-09-13 23:36:58


伊川县人民法院

伊法〔2017〕59号                                        

伊川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救助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院各部门:

    伊川县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已经院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伊川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8日

          

伊川县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我院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订如下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成立司法救助组织机构。在我院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及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由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牵头、协调和处理司法救助的申报、审批、发放等工作,执行司法救助委员会决议及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第二条 执行救助基金是指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无履行能力而向无经济来源,生活又极度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自然人)发放的救急资助专用基金。

第三条、坚持司法救助基本原则。坚持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坚持公正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坚持及时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属地救助,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受助对象上。

第四条、拓宽救助范围,确保当救即救。坚持精准救助,统一救助对象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工伤医疗赔偿、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涉民生案款,其中以交通事故、刑附民案件为救助重点。还包括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执行。

第五条 适用执行救助基金的案件必须已经立案执行三个月以上,执行人员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实现申请人执行权利的;特殊情况下,经院长批准可不受已立案执行三个月以上的限制。

第六条、统一救助流程:

1、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官提交申请执行救助基金申请书、身份证明、所在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的材料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提供证明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执行法官调取。

2、执行法官对申请执行救助的材料和事实进行审查,审查情况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交书面报告(包括审理执行情况、以前救助垫付情况、信访等情况并写明救助金额)报局长审查后,在立案庭立案。

3、由行政庭调查受助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核实救助额度。

4、经司法救助委员会研究认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反馈执行局。由执行法官通知救助申请人。

第六条 严格制度管理。建立救助档案和台账,确保执行救助工作有序进行。司法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院服务中心负责对执行救助基金的发放及登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 在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救助基金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应及时恢复执行;执行款项应首先扣除已从执行救助基金中发放部分,并及时退回执行救助基金帐户。

第八条、创新方式方法,拓宽资金来源。执行救助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方式,资金的筹集以同级财政保障为主,列入年度政法财政预算,建立动态增长机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执行救助资金,积极协调将执行案款代收账户资金利息纳入执行救助资金。

第九条、加强短期执行救助与长期社会救助保障体制的衔接,除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救助基金外,对于符合城乡低保待遇的,人民法院可向民政部门提出建议,给予城乡低保待遇。通过城市低保、农村低保、五保户救济等基本生活保障救助,提供基本就业、教育、住房、医疗等对受助申请人给予补充救助,综合帮助解决生活困难。

第十条、严格执行救助纪律,强化工作责任。做到应救尽救、及时救助,严防因执行救助不及时、不到位出现重大信访和恶性事件。坚决杜绝人情救助、关系救助和骗取执行救助资金行为发生,凡因工作不力引发恶性极端事件,一律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法院相关人员的责任。

伊川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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