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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淘宝诈骗套路多,大家千万别当真!

  发布时间:2020-05-12 10:17:39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初中肄业后一直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某天他与网友聊天无意中得知一些淘宝店家用淘宝软件刷销量,就动起了“歪念头”借此骗钱。于是,2019年4月初,他在伊川县城某超市后面的公寓成立工作室,购买虚假“发发淘客助手”软件,并将该软件改名为“淘联盟”。

    后被告人王某招聘被告人杨某、梁某等人为业务人员,用制作好的话术单,在互联网上冒充淘宝店主与其他淘宝店主聊天,虚构“淘联盟”软件能提高淘宝店铺销量的事实。以收取1280元到5980元不等套餐的软件费及上钻和代运营业务费为名,短短两个月,就骗取被害人张某、陈某等人的软件费和其它费用共计人民币136324元。其中被告人杨某利用上述手段,参与诈骗31326元,分得9500元。被告人梁某利用上述手段,参与诈骗20220元,分得7000元。2019年6月,公安机关将三人抓获。

    判决结果

    伊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梁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王某组织、领导实施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参与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梁某参与诈骗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其中,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各被告人案发时的年龄、犯罪情节,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二、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四、责令三名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说法

    本案的三名被告人,不思进取、投机取巧、轻视法律,利用淘宝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最终自食恶果,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引人深思、发人深省。

    在这里,法官也想提醒广大群众,随着科技进步和人民群众防骗意识的不断提高,不法分子的行骗手段也在日益更新。但无论行骗手段怎么更新,犯罪分子的最终目的都是谋取经济利益。因此大家要时刻提高警惕,冷静分析,千万不要因小利盲目轻信,造成个人财产损失。如果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报警。

责任编辑:罗文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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