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第二法庭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高度重视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方针,始终将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选择,推行“两前、两后、一动”调解工作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09年,该庭共审结案件194起,调解结案175起,结案率达90%。
“两前”指将矛盾化解在立案前和庭审前。立案前,由立案审查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采用诉前即调法,择时择地调解法,最大程度地促进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开庭前,根据法官自己所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当事人对案件的阐述,从法律和情理上做当事人的心理工作,促成当事人在庭前达成和解。
“两后”指在庭审后和判决后,进行调解。庭审后,根据庭审中查明的案件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向双方当事人分析案件的走向,采用背靠背调解法,促成当事人和解。判决后,在文书送达之前,是调解的最佳时机。对享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采用法律和判决结果对照分析的调解方式,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成调解成功。
“一动”是指联动调解机制。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方法结合起来,采用联合调解方式,动员各方力量,化解矛盾纠纷,促成当事人之间的调解,真正做到司法公正、执法为民,使案件能够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以维护司法正义和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