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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第二法庭急当事人所急妥善调解一起苹果运输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9-12-29 20:43:01


1227日(星期日),伊川县法院第二法庭急当事人所急,牺牲双休日休息时间,不顾天气严寒,赶往距县城几十公里外的高山乡湖南村,在凛冽的寒风中现场办公,耐心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妥善处理了一件双方当事人情绪十分对立的苹果运输合同纠纷案。

今年1120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樊红杰与伊川县高山乡个体运输户梁光伟订立苹果运输合同,梁光伟承运樊红杰价值50000余元的11吨苹果,由陕西槐柏运输至河南新密。车辆行驶至陕西省310国道华阴药厂路段时,因路面湿滑结冰,车辆失控侧翻,造成所运苹果部分损坏,司机受伤。梁光伟将货物运输至伊川境内后,因害怕货物损坏无法交付,即不再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新密市,而是将货物存放在自己家中等待处理。合同双方就此事协商未果,樊红杰遂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于1223日提起诉讼。本院第二法庭受理后当即与原告樊红杰本人联系,要求其尽快到伊川县现场处理此案。

1227日,樊红杰及其委托代理人一行来到第二法庭后刚好是星期天,审判人员考虑到樊红杰远道而来,货物受损,心中焦急的情形,当即决定现场办公,力促双方调解结案。     

直至晚上8点,经过审判人员十几轮的来回劝解、协调,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梁光伟赔偿樊红杰货物损失20000元,11吨苹果无论好坏全部归梁光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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