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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难?找法院?律师调查令了解下!

  发布时间:2019-07-12 10:00:28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但如果取不到证,当事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律规定,当事人可委托律师调查取证,但他们往往会因取证单位不予配合等客观原因无法顺利取证。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申请法院调查。但在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情况下,让法官去承担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是很难做到的。如此一来,就会引发法院当事人的误解与不满。

    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或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签发调查令,由持令律师在人民法院授权范围内向接受调查人调查收集证据。且在立案前、诉讼中、执行这三个阶段都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律师调查令制度切实增强了当事人承担相应举证责任的能力,为审执法官减轻调查取证负担,提高司法效率,大力提升法院公信力。

    【案例】

    在综合审判庭庭长谢慧毅受理的一起继承案件中,继母与儿子之间因继承财产取证问题闹得不可开交,双方均指责对方转移遗产,却都无法提供证据,导致案件无法顺利进行。对此,伊川法院向双方律师签发了律师调查令,在近一个月的调查期间内,双方持证律师顺利调取了对方的详细财产交易情况,经谢法官、代理律师及当事人对调查结果分析说明,均未发现转移财产情况。2019年5月10日,双方当事人在谢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据悉,4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伊川法院也在积极探索,学习先进经验,积极推进此项工作落地落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的通知

    法发〔2015〕16号

    六、依法保障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取证据。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官应当准许。(本文系综合审判庭提供)

责任编辑:罗文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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