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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案例丨借了钱不还的代价有多重!

  发布时间:2019-07-12 09:53:20



    为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罪,在全社会营造惩治拒执罪的强大舆论氛围,打造诚信社会体系,5月13日,伊川法院公布1起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案例】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25日,伊川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李某某、周某玲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作出(2013)伊三民初字第287号、28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告周某某于2013年8月30日前要分别偿还李某某10万元,周某玲7万元。

    2013年9月9日,被告王某某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因此两名原告申请对其强制执行。

    案件转入执行后,2014年1月17日,伊川法院执行局依法向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周某某拒不理会。后经网络查控发现,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当天,被告人周某某提前转移财产,将已有的两个银行账户销户,而在两天前,这两个银行账户分别存入了7950元及39750元。

    2014年3月18日,周某某通过本院履行了20000元。2015年期间,本院执行局扣划周某某的某村土地补偿款34850元,分别支付给原告周某玲、李某某。剩余款项在执行过程中都未履行,周某某也以外出打工为由长期躲避执行。

    2017年5月10日原告李某某、周某玲以被告人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因周某某外出逃避执行与审判,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

    2019年元月份大执行期间,执行干警将回家的周某某抓获,带回法院。案件恢复审理,至本案一审宣判前,周某某仍拒不履行剩余款项的付款义务。

    在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4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周某某躲避执行多年,并且其明显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但是转移财产,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情节严重,最终被伊川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为其逃避债务、逃避执行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责任编辑:罗文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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