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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口头约定利息 为什么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9-07-12 09:38:31



    在生活中,民间借贷十分常见。你出于友情将钱借给朋友,在写借条时却碍于面子只口头约定了利息。这种情况下,口头约定利息的效力法院如何判定?

案情回顾

    2015年3月,被告王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孙某借款10万元,并向孙某出具借条一张,其中未载明借款利息、还款时间。随后孙某急需用钱向王某讨要,均无果。无奈,2019年4月,孙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10万元本金,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口头约定月利率2%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王某经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孙某坚称,他和王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亲密,因此借条中未写明利息,只做了口头约定。且王某先后分四次按月利率2%偿还其20个月的利息,共计4万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某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现原告持被告出具的借据向其讨要借款本金1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双方并未明确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且原告称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并已经支付的事实,对此,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可。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故法官作出以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文系第四法庭提供)

责任编辑:罗文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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