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守信是公民基本道德准则,执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2018年以来,伊川法院多措并举,不断创新执行攻坚思路,通过“百日执行攻坚”、“每周大执行”等活动不断加强打击拒执犯罪的力度,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从2018年1月至今,伊川法院共对6名拒执犯罪被告人判处刑罚。
为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罪,在全社会营造惩治拒执罪的强大舆论氛围,打造诚信社会体系,8月8日,伊川法院公布第二批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基本案件】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5年10月28日,伊川县人民法院对原告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2015)伊立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蔡某某借款本金14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判决书生效后,陈某某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法定义务,蔡某某向伊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转入执行程序后,2016年1月14日,伊川法院执行局向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后经调查,陈某某于2016年1月4日将豫CYZ8XX号别克轿车以10万余元的价格转让给贾某,于2016年3月30日将其洛阳某餐饮有限公司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却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定的义务,致使该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某将自己在某小区购买的车位以9万元抵款给蔡某某。陈某某名下位于伊川县某小区房屋一套,已拍卖成交,现正在本院执行局执行中。
在本案中,陈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履行部分款项,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2018年4月27日,陈某某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本案中,陈某某名下有多笔资产,明显具有履行能力,但其为了规避还款义务,多次流转财产,拒不履行民事生效法律文书。在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后,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取得了申请人谅解,最终被依法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案例二】
耿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基本案件】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09年8月26日,伊川县人民法院对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08)伊四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耿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韩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耿某某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法定义务,韩某某向伊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转入执行后,2011年12月30日,伊川法院执行局向耿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调查,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4月,耿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上有多笔存取款,交易额达2万余元,耿某某明显有能力履行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2015年4月13日,伊川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伊川县公安局。2015年5月27日,伊川县公安局经审查后,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耿某某立案侦查。
2018年1月13日,耿某某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耿某某近亲属交纳执行案件款人民币5万元。
在本案中,耿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当庭自愿认罪,并在案发后,其近亲属已交纳部分案件款,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2018年4月8日,耿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依法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本案中,耿某某具有还款能力但是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在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后,耿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近亲属主动履行部分款项,最终被依法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基本解决执行难”已进入决战决胜的关键时刻,拒执罪刑事自诉这一法宝,为执行法官追责失信被执行人提供了新途径,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严惩拒执犯罪,筑建诚信社会体系。
遇到失信被执行人拒绝执行义务时,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