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伊川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利用社交软件骗财骗色的案件。
2013年,被告人王某曾因犯强奸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5年1月刑满释放。在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分别用“微信”和“陌陌”聊天软件添加了多位女性为好友,并先后与其中四人确定恋爱关系,以此博得信任来骗取钱财。
根据伊川县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王某通过陌陌加好友的方式认识被害人柴某并确定恋爱关系。王某称自己是宜阳县某独立团的现役军人,任营长。后王某以生病需要缴纳手术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柴某4000元;2016年6月,被告人王某通过柴某认识了被害人倪某,并谎称自己是宜阳县某团现役军人,任排长。后以能帮倪某调动工作为由,王某骗取被害人倪某17000元。同年9月12日,被害人柴某替被执行人王某归还被害人倪某17000元;2016年11月,被告人王某通过陌陌加好友的方式认识被害人张某并确定恋爱关系,谎称自己是伊川县城某部队现役军人,副连级干部。后以买车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96700元。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2017年1月,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加好友的方式认识被害人金某,谎称自己是伊川县城某部队的现役军人,任连长。后以买车、归还他人借款、帮助金某安排工作等为由,王某骗取被害人金某530582.73元。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经伊川法院审理查明,根据被害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柴某人民币21000元、金某人民币495460.46元。
聊天软件本是为了在生活交流中更加便利,但恰恰它的便利性、即时性和网络虚拟性导致使用者对其缺乏防备。一旦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后注销账号,追查、抓获犯罪分子就会十分困难,容易使犯罪分子隐藏身份,再次实施犯罪。
因此,法官特别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在面对陌生人的各种诱惑时,要提高警惕,如发现可疑情况或遭到威胁,要及时报警并注意保存证据,如聊天记录、汇款凭证等,从而有利于快速将犯罪分子捉拿归案,依法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