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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法院公布两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07-03 18:10:11


    诚实守信是公民基本道德准则,执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2018年以来,伊川法院多措并举,不断创新执行攻坚思路,通过“百日执行攻坚”、“每周大执行”等活动不断加强打击拒执犯罪的力度,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从2018年1月至今,伊川法院共对6名拒执犯罪被告人判处刑罚。

    为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罪,在全社会营造惩治拒执罪的强大舆论氛围,打造诚信社会体系,7月3日,伊川法院公布2起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5年11月12日,伊川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5)伊五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李某某借款本金19100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告王某某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法定义务,因此原告张某某向伊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转入执行后,被告人王某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经调查,被告人王某某名下的伊川县农村商业银行卡,于2016年1月26日收入205.7万元,并于同日给他人账户转账支付人民币200万元。涉案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王某某该银行卡上尚有余额40980元,但王某某用该卡余额偿还银行利息,却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

    伊川县人民法院遂将该案移送伊川县公安局侦查,该局经审查后,于2016年12月4日,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妻子金某某与申请人张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4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拒绝报告财产状况,而且其明显具有还款能力但是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情节严重,最终被伊川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为其逃避债务、逃避执行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案例二: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告人尹某某与原告王某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10月20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伊四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全部欠款12.5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尹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转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尹某某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尹某某农行账户交易频繁,仅2014年5月至12月的转入流水就有20余万元,其完全具备还款能力但是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伊川法院将尹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8年2月1日,伊川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伊川法院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尹某某家属与申请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取得了申请人王某某对被执行人尹某某的谅解,请求对被执行人尹某某量刑时从轻处罚。

伊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尹某某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却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考虑到被执行人尹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履行全部案件款,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2018年4月13日,尹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尹某某银行卡有多笔资金流转,明显具有履行能力,但却拒不履行民事生效法律文书。在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后,尹某某与申请人王某某达成和解,还完欠款并取得申请人谅解,最终被依法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

   “基本解决执行难”已进入决战决胜的关键时刻,拒执罪刑事自诉这一法宝,为执行法官追责失信被执行人提供了新途径,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严惩拒执犯罪,筑建诚信社会体系。遇到失信被执行人拒绝执行义务时,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罗文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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