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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伊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伊法〔2016〕56号

发布时间:2017-09-13 23:38:51


伊川县人民法院

伊法〔2016〕56号                                        

关于印发

《伊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工作流程(试行)》

的通知

执行局、有关部门:

《伊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工作流程(试行)》已经经院党组研究批准,现予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院审管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工作流程(试行)

    为了实现探索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完善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形成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执行流程制度,全面提升执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工作机制改革和工作流程:    

    第一章   执行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一、机构设置

本院执行局下设四个内设机构,裁决庭、执行庭、综合科和指挥中心;其中裁决庭设裁决一庭、裁决二庭,执行庭设执行一组、执行二组、资产处置组。

二、职责分工

(一)综合科的主要职责

1、负责执行案件的收结案登记、录入、公布;

2、负责执行案件的分流及分配;

3、负责制定执行局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

4、负责执行工作的总结、考核和评比;

5、负责本院执行工作调研信息、案例的汇总、整理上报发布工作;

6、负责执行案件的信访的接待、登记、督办、上报工作;

7、组织开展调研和执行干警的业务和政治学习;

8、办理涉执信访案件的司法救助登记、审查、报批等工作;

9、负责执行卷宗的评查。

(二)裁决庭,分为裁决一庭、裁决二庭

裁决一庭的职责

1、对执行管辖异议的审查;

2、负责案外人、第三人、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

3、对被执行人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券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审查;

4、负责本院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处理和解释工作;

5、对提级、委托案件的审查。

    裁决二庭的职责

1、制作执行实施阶段的相关文书;

2、负责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是否准予执行的审查;

3、审查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人,并制作相关文书;

4、审查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划拨、变卖、拍卖、以物抵债等处分性执行措施,并作出相关法律文书;

    5、作出案件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裁定;

    6、对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被执行人决定搜查、罚款、拘传、拘留等措施;

    7、对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以及是否应当恢复执行进行确定;

    8、裁定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

    9、其他涉及处分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执行行为。

    10、对涉嫌拒执、非法处置案件的审查、移送。

(三)执行庭,分为执行一组、执行二组、财产处置组

执行一组的职责:

负责对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土地、房产、厂房、机器设备、工商登记)进行查控,具体职责如下:

1、一般文书送达;

2、制定执行方案;

3、采取执行强制措施;

4、负责执行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5、负责执行案件的信访的稳控和化解;

6、主持当事人和解;

7、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

8、对拒不履行、妨碍执行的当事人及案外人采取搜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9、对涉嫌构成拒执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的案件,移送至裁决二庭;

10、参与本院其他重大活动。

执行二组的职责

负责对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动产(车辆)、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证券、股票等有价证劵进行查控,具体职责如下:

3、一般文书送达;

4、制定执行方案;

3、采取执行强制措施;

4、负责执行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5、负责执行案件的信访的稳控和化解;

6、主持当事人和解;

7、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

8、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文书的当事人、妨碍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采取搜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9、对涉嫌构成拒执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的案件,移送至裁决二庭;

10、参与本院其他重大活动。

资产处置组的职责

1、负责对扣押、查封的财产登记、评估;

2、负责对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变卖;

3、负责对拍卖、变卖成交的财物管理、分配。

    (四)指挥中心的职责

1、向申请人发收案相关手续,向有地址确认书、公告送达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责令报告财产令、地址确认书等;

    3、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发布、撤销失信人信息;

    4、发布悬赏公告,并对悬赏信息进行整合;

    5、根据上级法院执行中心指令,调度执行力量,快速采取措施。

第二章    执行工作分段节点流程

执行案件从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在执行中有执行中止、公告、评估、执行异议等法定不计入执行期限的情形,必须录入执行流程管理系统,未录入导致不能扣除执行期限的,由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承办人承担责任。

(一)执行立案阶段

在申请人立案阶段,申请人填写并提交生效法律文书信息确认表和举证财产明细表。要求申请人把已经保全被执行人财产的材料或者已经确实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材料予以告知和提供。

(二)执行局收案阶段

综合科每天下午下班前,到立案庭将所立执行案件接收,并将案件材料进行核查,并在当天在审判流程系统中将电子卷宗接收。 第二天将案件信息根据分流表中信息,将案件信息、保全信息登记,3日内对外公布案件承办人。

(三)案件分流阶段

综合科在自收到执行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案件分流表中信息,对有财产或涉嫌拒执的案件等类型的案件直接分到执行一、二组,无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转交执行指挥中心进行“四查”。

(四)“四查”阶段

指挥中心负责“四查”的案件,应在收到执行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查询完毕,查询结果应附纸质材料入卷,并根据查询结果将案件分为有财产案件和无财产案件,工作完成后,将卷宗移交综合科。

综合科根据查询结果,将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根据查询结果,分配至执行一、二组。

(五)执行一、二组收到案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执行文书的送达工作,并核实查控财产的权属和现状。权属明确的,移交裁决二庭审查。

(六)裁决二庭收到需制作执行裁定的执行卷宗后,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的裁定。

(七)执行一、二组收到已经制作裁定的卷宗后,二十日内完成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扣划。

(八)被执行人、案外人、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由实施执行行为的执行人员接收材料,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初步审查。认为异议有理由需要裁决庭裁决的,写出书面报告,移交裁决庭一庭。

(九)裁决庭一庭自收到执行异议卷宗后,应在本院收到执行异议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决。

(十)执行一组、二组对查控的财产,在权属明确、无争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交财产处置组。但对房产应做到适合移交。

(十一)财产处置组自收到案件后7个工作日内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进入网上拍卖、变卖阶段。

(十二)拍卖成交的,由资产处置组根据案情分配处置财产;根据规定留拍的动产两次,由资产处置组将该财产交申请人抵偿债务,申请人拒绝接收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对不动产三次留拍且申请人不接受的,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7个工作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十三)对“四查”无财产和资产处置组处置后资产不足清偿的案件,由综合科送达相关执行文书通知申请人并释明理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执行完毕的案件由综合科办理结案手续。

(十四)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的录入、变更、撤销。执行指挥中心在执行组将执行案件文书发出,履行期届满未主动履行的案件,有执行指挥中心将被执行人录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失信人的撤销,承办人必须制作决定书,并将相关手续提交指挥中心备案。

第三章   结案方式及具体标准

一、结案方式

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执行;

(四)销案;

(五)不予执行;

(六)驳回申请。

二、具体标准

(一)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标准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5、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

依据本条第一款第2、4、5、6项规定的情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经听证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条第一款第3、4、5项中规定的“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至少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1、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

2、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如果根据财产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应当按照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

3、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法院所属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能够完成的调查事项;

4、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完成的调查事项。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三)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1、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7、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8、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9、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10、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11、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1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13、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前款除第1项、第11项、第12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销案方式结案标准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

1、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2、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

3、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五)不予执行方式结案标准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

(六)驳回申请方式结案标准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为确保执行案件能够在六个月的法定期限内执结,落实执行案件即收即执,快收快结的方针,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执行案件过时问责追究机制:

(一)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主管院长、局长确定的案件执结期限,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二)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执行期限内没有采取执行措施,

导致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的;

(三)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完备相关材料的,或材料不全面,导致申请执行人不能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四)当事人反映执行员在办案过程中有故意拖延执行时间,

错过执行时机等违纪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经纪检部门查证属实的;

(五)对检察机关发出民事监督检察建议的,

未在限定时间内拿出书面反馈意见的;

(六)对上级法院督办和市委、政法委、人大等部门交办、督办案件,在规定的实现未处理完毕,导致当事人越级上访,承办人不能说明原因的;

(七)本院审判委员会认为应当启动过时问责制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实施过时问责的启动程序

(一)需要启动过时问责的案件由执行局长提起,

经执行局务会议讨论后,交本院纪检组监察室进行调查;

(二)监督处理决定由纪检组形成处理意见上报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四)行政记过处分,停止尽职晋级,调离执行岗位;

  (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伊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6年8月10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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