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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人民法院关于为企业发展服务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10-21 16:52:27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改善和优化伊川经济发展环境,增强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成立伊川县人民法院保障企业合法权益领导小组,张国庆院长任组长,各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民二庭庭长张靖普兼任主任,负责协调处理企业诉讼权益的具体事宜。

二、强化服务意识。开通为企业服务热线(037963159987),专门负责企业的法律咨询服务,确保企业与伊川县人民法院之间信息传递畅通。

三、落实便民措施。进一步落实诉讼引导、首问负责等措施,切实方便企业诉讼;推行诉讼指导、风险告知、风险提示等制度,指导企业行使好诉讼权利;落实繁简分流的规定,简化立案手续和案件审理程序,快立快调快判,减少企业诉累。

四、简便立案手续,实行预约立案。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当时审查,当日立案,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做好指导、释明和说服工作。

五、提高诉讼效率。加强审限监督,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缩短审判周期,杜绝超审限现象。确需延期的,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六、慎用保全措施。在审理一审民商事案件中,重点企业的生产设备、厂房、土地一般不采取有碍生产、经营活动保全措施。

七、严格办案期限。一般民商事案件,举证期限届满后7日内应当安排开庭,庭审活动结束后,审限内应当结案。

八、及时复查案件。督查办复查涉及重点企业已生效的民商事案件时,对未处理的应当及时调卷尽快处理。

九、开辟绿色通道。受理重点企业的案件时,法院应抽调骨干力量,快立、快审、快结。

十、发挥职能作用。行政庭在审理涉及重点企业的行政案件时,处理好维权、监督与支持的关系,通过行政审判促进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的发挥,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

十一、依法处理非诉执行。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针对重点企业做出的违法和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裁定不予执行,避免违法行政给企业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对涉及对企业的收费、罚款执行案件,实行报备制度,无县减负办备案批准,一律不予受理。

十二、加强行政审判案外延审工作。对于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存在不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情况的,建议其健全制度,及时纠正,堵塞漏洞。

十三、完善执行措施。执行局在执行涉及重点民营企业的案件时,上述主体为申请人时,应当快速、及时执行;上述主体为被申请人时,以不妨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原则,妥善处理。

十四、规范收费制度。严禁各部门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所有收费项目一律公开,坚决杜绝乱收费。

十五、规范调解工作。诉讼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调解,不得以判压调,也不得以调解拖延办案,提高效率与质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协议内容应当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十六、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把树立司法文明形象和提升司法权威结合起来,使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十七、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中法官一般不打断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但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有重复或者与本案审理无关的,可以适当提示、引导。

十八、落实救助制度。切实执行诉讼费减、免、缓制度。要严格掌握救助标准,严格审批程序,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十九、提供司法建议。通过审判积极为企业或有关部门提供司法建议,帮助其解决诉讼外的问题。

二十、建立联系点制度。每个业务庭庭长都要分包企业,经常与所包企业保持联系,积极开展送法上门活动,帮助企业完善规章制度,普及法律知识。

二十一、自觉接受各界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建立投诉信箱,对于违反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官进行严肃处理。

二十二、定期召开座谈会,征求企业在诉讼中遇到的问题,帮助其解决具体困难。

二十三、每月召集各主要业务庭负责人,了解涉及企业案件进展情况,和为企业服务的综合情况。

二十四、督查办定期督办涉及企业的案件进展情况,并将全院有关情况定期通报全院。

二十五、及时反馈。对企业反映的涉及诉讼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研究意见,向企业进行反馈。

二十六、落实考核制度,把为企业服务情况作为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记入考绩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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