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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人民法院 伊川县公安局关于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伊法〔2017〕64号

发布时间:2017-09-13 23:33:41


伊川县人民法院

伊川县公安局

伊法〔2017〕64号

伊川县人民法院 伊川县公安局

关于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

(试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户籍、暂住、住宿、出入境等信息,提取被执行人的电子照片。

人民法院查询上述信息的,应出具《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函》,并附被执行人清单,于每月25日集中交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节假日顺延),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应当将查询结果及时反馈人民法院执行局。

第二条 被执行人符合下列之一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查其下落:

1、人民法院作出拘留决定后,被拘留对象潜逃的;

2、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连续超过3个月或常年在外,并经被执行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证实的。

第三条 人民法院请求公安机关协查被执行人下落的,应向公安机关出具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临时布控申请表、被执行人拘留决定书。

公安机关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后应当及时电话通知人民法院执行局;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固定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确保24小时畅通;人民法院执行局发现被执行人系其他人民法院请求查找的,应当将相关信息在24小时内转告请求地法院。

第四条 对涉嫌犯罪并潜逃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且依法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信息录入在逃人员信息库。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日常巡逻检查中发现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查找对象,经当场盘问、检查确认其有违法犯罪嫌疑符合继续盘问条件的,可以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之规定,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带到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经继续盘问查明不需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当地人民法院执行局,当地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个小时内将被执行人带至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对不需作出处理决定但应当移交人民法院继续盘问的人员,适用继续盘问起止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超过3小时而人民法院执行局仍未响应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的,应将拘留决定书、执行拘留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拘留所,公安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收押。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对法院已经裁定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监控,并在办理年检、过户、查处交通违章过程中予以协助查扣;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查扣车辆后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要求对被执行人车辆进行监控、查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提供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接公安机关查扣到车辆的通知后,应立即与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对可能引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影响社会治安问题的重大案件,人民法院在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腾退、强制开启、拘传、拘留等措施前,应当先行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接到通报后应当依法积极协助。

第九条 人民法院执行中遭遇暴力抗法,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执行人员人身安全。

第十条 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妨害公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妨害清算、隐匿毁损财务帐册等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对调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

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经立案侦查发现不应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7日内书面反馈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固定2名专门联络员,负责办理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信息查询,送交有关协助执行文书,以及处理请求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日常事务。

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刑侦、治安、交通、出入境等部门应相应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处理人民法院提请送交的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中,应严格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执行人员在与公安机关联系工作时,应出示执行公务证和工作证。

第十三条  本意见下发后,法律或司法解释及上级司法部门对本罪作出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本意见由伊川县人民法院、伊川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伊川县人民法院            伊川县公安局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伊川县人民法院             2017年5月8日 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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