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人民法院
伊法〔2017〕48号
关于印发《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伊川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暂行办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精神,省高院、市中院关于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必须严格符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执行。
第二条 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执行期限不能少于3个月。
第三条 依据法院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原则上不能低于两次。
第四条 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要逐级报请本院院长批准。
第五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三个工作日内报结,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整理卷宗归档。
第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信息、财产线索的,须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先采取强制措施,再履行恢复程序。
第七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即时履行的,可不予恢复执行,但应将有关执行情况附卷。
第八条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信息情况,要求恢复执行的,由原执行人员二个工作日内恢复执行,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信息、财产线索的,一个工作日内,须立案恢复执行,即时履行的除外。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伊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7年7月6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