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人民法院
伊法〔2017〕47号
关于印发《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伊川县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五月八日
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院执行工作的管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市中院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执行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作为一项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执行工作正常高效运行的有效保障。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应遵循科学、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设立由纪检监察、政治处、审监庭、审管办负责人组成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质量评查按照内部评查与外部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查方式由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院党组决定。案件内部评查由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由审管办组织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强的审判人员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外部评查由纪检监察、政治处负责组织,邀请律师、检察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老领导等人员组成评查组进行评查。
第二章 案件质量分类及标准
第四条 执行案件主要评查执行质效、执行文书、执行措施执行款物发放及执行笔录、执行卷宗等内容。
第五条 案件质量评查等级分为优秀、合格、瑕疵、差错四类。
第六条 执行案件存在下列问题之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认定为瑕疵:
(一)案卷装订混乱;
(二)案卷材料装订不全;
(三)案卷存在其他瑕疵。
第七条 执行案件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差错:
(一)无正当理由未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处置执行财产的;
(二)涉及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等重大执行事项时,未按规定合议和履行报批程序的;
(三)没有严格审查案件主要事实,导致执行案件最终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
(四)未认真审查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或申诉人请求,造成执行异议、复议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
(五)对被申请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未认真审查,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
(六)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迫使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的;
(七)应当中止执行、终结执行而未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以及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当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
(八)违反执行款物管理办法的;
(九)无故拖延执行的;
(十)非诉执行审查错误,应予执行的没有执行,不予执行的,错误执行的;
(十一)不符合终本条件而办理终本的,终本案件未送达终本裁定书;
(十二)执行案件存在其他差错的。
第三章 评查范围及方式
第八条 案件质量评查由审管办常规评查为主,同时实行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确保评查质量。
第九条 常规评查,是指对执结案件的质量进行的日常评查。常规评查由审管办根据每月结案数确定具体评查案件数,一般不少于当月执结案件总数的20----30%,于案件归档的次月抽取评查。
第十条 专项评查,是指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对执结的某类案件进行的专门性评查。专项评查每年不应少于2次。
第十一条 重点评查,是指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个案进行的重点评查,主要包括:
1、当事人多次上访的案件;
2、最高院、省院督办或交办案件
3、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转办可能涉及质量问题的案件;
4、无法定理由超6个月未结案件;
5、其他可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
第四章 等级评定及责任承担
第十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等级评定制度。案件质量标准以本办法第六、七条的规定为依据。
第十三条 每次评查工作结束后应对评查结果进行通报。通报时对瑕疵或差错情形、理由和对应条款等应进行明确。
第十四条 法律文书方面的瑕疵或差错,由审判长、审判员根据过错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执行工作过程中的差错,由执行人员根据过错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执行人员个人办案质量档案制度。每次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列入法官个人办案质量档案,作为年终考核及奖惩、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被评查案件所涉人员被确定为应承担差错责任的,由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建议院领导或相关业务庭负责人批评教育;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差错责任的性质、后果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每月执行案件评查通报所涉差错事项,均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伊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7年5月8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