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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干警轮岗交流实施办法》的通知

伊法〔2016〕44号

发布时间:2017-09-13 23:23:36


伊川县人民法院

伊法〔2016〕44号                                        

伊川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干警轮岗交流实施办法》的通知

院各部门:

    伊川县人民法院《干警轮岗交流实施办法》已经院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伊川县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18日

干警轮岗交流实施办法

为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使法官轮岗交流既体现培养复合型人才的要求,同时也符合培养专家型人才的要求,避免轮岗交流产生负面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轮岗交流的范围和对象

    轮岗交流仅限于本院范围主要对象是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工作人员,以及担任庭、室领导职务的中层干部,综合部门的人员也可根据需要适当安排轮岗交流。

    二、轮岗交流的方法

    1、在审判业务部门同一领导职位连续任职满5年以上的中层干部原则上可以进行轮岗,在同一部门工作和任职满5年的中层领导干部原则上可以轮岗交流。工作需要的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但同一岗位工作时间最长不应超过八年。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中层正副职的轮岗交流可因工作需求适当进行。

    2、在同一审判业务部门工作满6年以上的法官、在派出法庭工作4年以上,原则上可以进行轮岗。

    3、在执行部门工作满3年以上的法官,可以进行轮岗。

    4、在同一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书记员和综合部门从事行政工作的法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进行轮岗交流。

    5、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如司法警察、财会人员、档案管理人员、机要秘书、技术人员等,原则上不进行轮岗交流。

6、综合部门的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确需轮岗交流的,可适当在综合部门之间进行轮岗交流。

7、在新增工作岗位或撤岗、法官和其他人员受到违法违纪处分等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轮岗交流的年限可适当延长和缩短。对于不胜任本职工作或不宜在原工作岗位继续任职的人员,应缩短轮岗交流的年限:对于工作连续性要求强的岗位,可适当延长轮岗交流的年限,因工作经历单一,需要通过多岗位交流培养锻炼实际工作能力的可及时进行轮岗。

三、轮岗交流的时间

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适应审判工作新的需求,每次轮岗交流一般在年初进行。因工作需要,经党组研究,可适时个别调整交流。

四、轮岗交流的程序

1、中层干部可依据轮岗交流的年限和工作经历,向政治处自荐(书面材料)到其他岗位任职交流。

2、政治处可根据中层干部的工作能力、工作需要,向院党组提出轮岗交流的意见和建议。

3、院党组综合干部本人自荐、政治处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工作业绩,研究确定交流岗位,按组织程序任免。

4、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自己要求轮岗交流的,应向政治处提出轮岗交流的申请,由政治处根据人员的任职时间、条件及在同一部门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具体情况,统筹规划,拟定轮岗交流的人员及岗位,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五、轮岗交流的组织程序

    院政治处具体负责轮岗交流工作,在提交轮岗交流方案前,应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及时掌握法官和工作人员工作状态,统筹考虑,依据本办法,提出人员轮岗交流方案,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六、纪律要求

    1、轮岗交流工作要坚持原则,严密组织,做到客观、公正、规范。

    2、确定轮岗交流的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拒绝岗位交流。

    3、轮岗交流人员在轮岗前,应当办理好相关工作和案件的移交手续。对自己承办不宜移交的事项,由原庭、室领导书面报告院政治处,带到新庭、室继续承办。院政治处应当将随案情况书面告知新任庭、室领导。并由新任庭、室领导进行督办,年末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院政治处纳入个人业绩考核。

    4、凡列入轮岗交流人员,由政治处和所在庭、室领导共同做好思想工作。

    5、接到政治处下达的人员调动通知单后,按期到岗履职,新任岗位庭、室领导要及时做好工作安排。

                        

伊川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2016年10月18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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