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借条上的签名真伪发生争议,法院依据司法鉴定,确认了争议标的额10万元及利息的归属责任。
2014年7月3日,被告郑某因急需周转资金向原告马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被告谢某在担保人处签了名。借款到期后,马某催要借款,郑某见状消失,无奈将担保人谢某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被告谢某辩称借条上担保人的签名并非自己所写,并向法庭提供了郑某与自己的通话录音,欲证明该担保人签名系郑某代写。为查明事实,我院依法委托河南中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在现有条件倾向认为落款日期“2014年、7、3号”借条上“担保人”处的“谢某某”签名为谢某某所写。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郑某经合法通知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由于郑某系案件的利害关系人,被告谢某单方提供与郑某的通话录音,与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司法鉴定作出的鉴定结论相比,其证明力不强,不予采信,遂依法判决被告郑某返还原告马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被告谢某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