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第三法庭在审理原告伊川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金某、金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促使双方当天达成调解协议。
5月21日,我院第三法庭受理了伊川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金某、金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考虑到该合同纠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常年合作,形成了一定的相互信任关系,承办法官李佳楠决定以调解方式审结此案,彻底化解双方纠纷。当天,她邀请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放弃中午休息时间,耐心向双方讲解合同纠纷法律知识,充分阐明了双方和解的必要性,通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金某同意于2015年5月1日前支付原告10万元,并于2015年11月1日前将剩余的144575元支付完毕。
至此,原被告双方僵持不下的矛盾得到化解,临走时,他们握手言和,连身感谢李佳楠法官维系了他们的信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