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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判处一名盗窃电动车惯犯

  发布时间:2015-01-20 16:38:46


    近日,我院判处一名多次盗窃电动车的惯犯,有力遏制电动车盗窃案多发的态势。

    被告人万某某,因无正当职业,想通过快捷途径发财致富,打上了盗窃电动车的主意。其于一个多月时间内,在我县北花坛、第二电厂家属院、枫丹白露小区等居民区疯狂作案,盗窃电动车4辆,盗窃财务价值共计9310元,使多名车主遭受财产损失,社会影像恶劣。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万某某提起公诉。

    我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多次实施盗窃,酌定从重处罚,遂判处被告人万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责任编辑:张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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