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我院少年法庭审理了首起涉及少数民族被告人的刑事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聘请了通晓其本民族语言和风俗习惯的专业翻译人员,在庭审过程中为二名维吾尔族被告人进行翻译,确保了二被告人使用其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和程序公正的实现,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
被告人赛买提与久马克均系新疆维吾尔族人,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赛买提在洛阳市涧西区上海商场扒窃手机一部,价值1572元;2014年3月15日被告人赛买提与久马克预谋后,在伊川县人民路中段扒窃手机一部,价值1026元,后以二被告人涉嫌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我院通过聘请专业翻译人员参与案件的审理,为该类案件的审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消除少数民族被告人的顾虑和怀疑,更好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促进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