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听证制度最早发端于英国。听证制度作为体现正当法律程序的一种具体形式,刚开始仅仅适用于司法审判领域,后来运用到立法活动和行政实践中去。自从《立法法》通过以来,一些地方人大先后举行了各种听证会。在我国的立法听证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许多地方举行的立法听证活动过多的注重形式,立法听证的实践比较少,立法听证结果的处理的公开性不足等。总结我国立法听证中的得失,吸收和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的立法听证制度不仅很有必要,而且十分迫切。
一、我国立法听证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立法听证的时间不长,在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很多问题,我们要认真研究,找出对策,以推动我国立法听证的健康发展。我国的立法听证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听证的定位问题。立法听证的定位问题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立法听证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听取利害相关人的意见来提高立法质量。目前的立法听证过于政治化、过于注重形式,过于注重宣传报道,更多的起一种演示和宣传作用,象征意义超过了实际意义。
(二)立法听证的法律依据问题。立法听证的法律依据存在较大的模糊性。《立法法》虽然规定了立法听证,但没有为地方的立法听证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地方关于地方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只是仿照《立法法》做出相应的规定
(三)立法听证的范围问题。我国《立法法》对于哪些立法事项可以进行听证,哪些不用听证则,没有明确规定。地方立法听证规则中对立法听证的范围的界定过于宽泛,原则,不好操作,由有权机关自由裁量。
(四)听证参加人的确定及其权利保障问题。在听证参加人的确定问题上,各地的规定比较原则,听证机构有很大的自主权,公众对听证机构如何确定以及确定的标准并不知道,也无从监督。在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保障方面,各地已有的听证规则中对听证陈述人的权利与义务没有制定专门条款,而是分散在各条款中,没有明确和细化。
(五)立法听证的程序问题。各地已有的立法听证程序的规定各地各不相同,有简有繁,不统一,在立法听证实践中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有的听证通告发布的时间太短,公众知道的人比较少,有的陈述人发言的顺序和形式安排不好,发言偏离听证主题。
(六)立法听证结果的处理问题。立法听证会上各方的意见应当成为审议法案的依据或重要参考。我国的地方立法听证对于听证成果的执行性功能重视不够。有的地方规定听证报告提交常委会作为审议法规的参考材料,不具有法律效力,由听证机构最终来选择,听证的效果就难以得到保证。
二、立法听证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立法听证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立法听证制度处于初步尝试阶段,听证制度制定和实施时间不长,出现一些问题,在所难免。从大的方面讲,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宏观体制转轨还没有完成,立法听证作为在其中运行的一种制度,必然受其制约。立法听证存在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经济是基础,立法听证受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听证制度在现实操作中遇到的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经费问题。听证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投入都非常大。立法机关经费有限,听证所需的费用,对于立法机关来讲,是一个不小的支出。
(二)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制观念。我国缺乏西方的自然公正和正当法律程序的传统,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由于历史和国情的原因,对程序正义的价值没有意识到或没有重视,是造成立法听证制度产生各种问题的重要原因,影响了听证功能的发挥。
(三)立法听证组织者和公众的听证意识不强。我国的立法听证是由立法机关主导的,立法听证组织者的意识对于立法听证的效果影响很大,特别是听证制度实施的早期。立法听证在中国是个新鲜事物,听证组织者对于听证的精神实质还把握不住,全社会的普通群众对听证了解更少,听证意识有待普及和提高。
三、完善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设想与建议
针对我国立法听证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设想和建议完善我国的立法听证制度。
(一)明确立法听证的法律依据。
对于一些地方还没有为立法听证制定立法听证规则的,要借鉴国外和国内的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关于立法听证的规则,条件成熟时,要上升为法律法规,使地方立法听证工作有法可依。已经制定的要根据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
(二)合理确定立法听证的范围。
并不是所有的立法都要举行听证会,需要界定立法听证的范围。在立法听证规则中可以采取原则性的规定、列举性的规定和排除式的规定相结合的形式来合理的界定我国的立法听证的范围。我国立法听证的原则性规定: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必须实行听证;立法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职权主动举行听证。所立之法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深刻影响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必须举行立法听证,要作出列举性规定。我国立法听证范围的排除性规定:关于国防、外交方面的立法; 关于国家机关组织、内部管理、办事程序和手续;能通过如测量、观察、实验、计算等科技手段解决的事项;解释性法律、法规涉及的事项;其他事项。
(三)选择适当的立法听证方式。
我国立法听证的次数少,不普及的重要原因是各地举行的立法听证都是正式听证方式,形式单一。正式立法听证的程序包括很多步骤,操作复杂,组织难度大、成本高,一般需要 1~2 个月的准备时间,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听证方式。
(四)完善立法听证程序。
立法听证功能的实现需要程序上的保证。为提高立法听证会的实效,在立法听证程序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立法听证的准备阶段。
(1)立法听证会的公告要保证公众知晓。公告的期限要适当,不能过短,保证当事人获得有关信息,做好充分准备。通过多种途径发布,保障社会中不同利益群体获取相关的信息。
(2)听证会报名的时间和方式的确定要遵循便民的原则。报名的时间要留有足够的时间。报名的方式可以多样化,包括现场报名、电话报名、邮寄报名、网络报名等多种方式,人们可以自由选择。
(3)选择合适的听证陈述人。在选择立法听证陈述人时,各方面的代表都应该有。各方听证陈述人在人数上大致对等;尽量选择有较高素质和表达能力的人做为听证陈述人;涉及专业性较强的议题,要邀请专业人士参加听证;要注意吸收弱势群体参加听证会。
(4)及时通知确定的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确定后,听证机构要及时通知确定的听证陈述人。听证的及时通知,以便立法听证的参加人做好听证的准备,包括请假和准备观点和材料。
2.完善立法听证的举行阶段。
(1)立法听证的预备阶段。在立法听证的预备阶段,需要做以下工作:宣布听证会纪律,核对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人、书记员名单并询问回避事项。
(2)听证陈述人发言。在听证会上,对陈述人的发言时间提出要求,可以促使陈述人紧紧围绕听证内容发表意见。在立法听证时,利害关系人的发言可以按照赞同法案、反对法案和有其他观点的人的次序发言。
(3)听证人询问。陈述人发言完毕,听证会主持人可以对陈述人发问。发问的目的在于明确发言人的主张,质疑发言人的证据,了解发言人的主张和依据。对听证主持人的询问时间应该作出限制。
(4)制作听证笔录和报告。在立法听证过程中,由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听证的过程和听证的发言和书面材料做出记载,形成听证笔录。对听证参加人发表的意见和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归纳,形成听证报告,提交听证机构。听证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上发表的意见,合理的予以采纳。未采纳的给予书面答复,阐明理由,从而最终实现听证的执行性功能,充分发挥听证效能。要将听证报告和法规案修改情况报告或审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3.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立法听证不仅需要普通公众的参与,还需要发挥专家的作用,促进立法的科学性。随着科技进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立法中涉及专业技术很强的问题仅靠代议机关的代表自身的知识结构已难以驾驭立法的整个进程,需要发挥专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