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依法判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审理查明:卢某于2010年2月以个人名义承包了伊川县太阳绿城5号楼水电暖安装工程,雇佣胡某、周某等8人参与安装施工。2012年5月施工完成,经结算卢某尚欠胡某等工人工资29.7万元。卢某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报酬,经工人多次讨薪,在2013年2月给工人出具了欠条。2013年6月,周某等工人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伊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8月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依法责令卢某于7日内支付欠农民工的工资,但卢某仍拒不支付。伊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于2013年9月将案件移送伊川县公安局追究卢某刑事责任。伊川县公安局于2013年12月立案,并对嫌疑人卢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卢某迫于压力,于2014年1月15日将拖欠的29.7万元工资支付完毕。
我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卢某在提起公诉前已将所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完毕,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