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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执行协助网络的设想

  发布时间:2009-09-09 16:21:11


众所周知,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涉及执行主体多样,利益关系复杂,社会影响大。因此,民事执行工作除了自身要依法、规范、文明,还需要广泛的社会协助。但在目前的民事执行中,社会协助状况并不理想,不少负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使得“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协助执行人难求”。基于对我国民事执行规律和执行工作环境的认识,加之“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去年以来,伊川县法院执行局在两个乡镇的部分行政村开始探索从外部“借力”入手,从实际出发,广泛依靠社会力量,尝试建立执行协助网络制度,即通过从基层组织中选聘人民法院执行联络员协助执行,以缓解“执行难”。 

一、建立执行协助网络的作用

经过初步实践探索,我们认识到:以执行联络员制度为核心的这一协助网络,执行联络员可以演好四种角色:信息传递员、法制宣传员、现场疏导员、思想教导员。发挥着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改善法治环境、促进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

执行协助网络有利于信息沟通。案件转入执行局,执行人员一般对被执行人情况知之甚少,一个案件往往多次“空跑”、“白跑”,执行效率不高。人民法院可以充分发挥执行联络员熟悉当地情况的信息优势,及时收集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债权债务、社会人际关系以及当地民情、社情等重要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执行方案,做到有的放矢,有效预防执行过程中因不了解当地风俗习惯而发生的冲突。

联络员参与协调有利于协助执行。执行协助网络构建后,人民法院可以借助执行联络员在当地的威望和地位,协助完成一些事务性工作,如协助送达执行法律文书、张贴执行公告、说服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预防暴力抗法等,减少执行中的阻力和困难,使执行人员少走弯路,提高执行效率。案件通过得到执行联络员的协助,使得一批矛盾容易激化的难案、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疑案、无法查找到财产线索的“死案”顺利执结。建立基层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网络。乡镇各指定由一名乡镇负责同志任联系人,县直单位、行政村的支部书记、治保主任或民调主任担任联络员;各个乡镇分别成立由党委分管综治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的协助执行领导小组。各乡镇建立了由村民委员会、社区主任任联络员的执行网络。并将联系人、联络员和法院的通讯联络方式进行互换和公示,实现执行人员与基层网络的互动,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力克“执行难”。基层协助执行网络的建立,使传统的执行观念得以转变,网络联系人或联络员在执行工作中有效发挥起“法制宣传员”、“信息情报员”、“纠纷调解员”的作用,使执行工作有了“顺风耳”、“千里眼”,执行工作联动覆盖面得以扩大,执行信息源得以拓宽,执行成本得以降低,执行和解率得以提高。过去法院一家登台、独力支撑的执行工作,由“独角戏”变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合唱”。既协助也监督,促进规范、文明执行。执行协助网络有利于强化监督,规范执行行为。执行协助网络这一桥梁和纽带,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纳入了地方党委、政法委的视线之中,使执行人员的执法行为置身于基层干部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促使执行人员更加注重依法、规范、文明执行,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能更深层次地了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发现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执行人员纠正不当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和执行人员也可以经常地、直接地倾听来自基层的建议和呼声,有利于改进工作思路和工作作风。

协助执行有利于宣传法律、改善执行环境。法院每年通过对执行联络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通报执行工作情况,使一些基层干部了解执行工作相关法律制度和执行工作现状;通过执行联络员以案释法、以案宣法,使执行结果易于为当事人和社会所接受,减少涉执行信访案件。同时,由于执行协助网络的构建是在县委政法委的主持下成立的,应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将协助法院执行工作作为对地方基层党政工作考核内容之一,较大程度地改善执行工作的环境。

二、建立执行协助网络的理论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第七次会议上强调,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是对执行难问题原因的直接回应,是当前社会环境下的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治本之策,也是实现三五改革纲要设定的执行体制改革目标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执行工作协作配合机制,是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工作管理的补充,包括执行协助联络机制。

执行是法院的本职工作,同时也是一项社会性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在实践中产生、构建的执行协助网络,能够充分体现司法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执行联络员制度是依靠党委、依靠群众、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益探索,方向是正确的。作为一项新制度,它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通过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执行协助网络做法以适当的形式上升到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执行实践,是完善执行协助网络制度的应有之义。

三、执行协助网络的外部制度保障

执行协助网络,从外部制度保障层面考察,制度保障系统的不同,直接影响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功效。总体上,以党委政法委、综治委等名义构建的执行协助网络,能在党委领导下,借助综治委等基层组织较为完善的体系、考核制约机制争取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执行协助网络作用也较为明显。

  执行协助网络制度设计,一方面是在县内,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将协助法院执行工作作为对地方基层党政的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另一方面,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给执行协助网络以合法的“身份”。可参考人民陪审员的制度设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对执行协助网络成员的职责等事项作出统一规定。

执行联络制度内部建设从五方面推进。 争取县委政法委和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支持,提出指导性意见,通过制度完善进一步发挥执行协助网络的作用,做到“组织健全、职责明确、活动正常、配合有效、经费保障”。

  首先是规范称谓。借鉴外地经验,在国家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执行协助网络成员还是统一称“执行联络员”为宜。

  其次是规范职责。民事执行权被赋予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主体均不具备执行主体资格,执行联络员亦不例外。由此决定执行联络员的职责定位为协助、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同时,由于执行联络员大都分布在基层,接触面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加之执行时机稍纵即逝,极易泄漏执行秘密,加强对执行联络员的组织纪律教育,是确保执行协助网络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

  第三是规范程序。执行联络员队伍的组成,不仅需要规范选聘条件,也需要规范选聘程序,明确选聘对象、程序和任期。要建立一种有一定任期、能进能出的选聘程序,确保执行联络员工作积极性的持续发挥。同时,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执行,以及违反与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的,要及时予以解聘。避免由于执行协助网络成员规模过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管理处于无序状态,执行协助网络不仅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反过来甚至出现了执行联络员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说情或殴打被执行人等问题。

第四是规范管理,合理界定职责范围,加强考核管理。执行联络员来自不同单位,分属不同系统,加强管理更为必需。建立了县、乡(镇)、村(居)三级齐抓共管,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推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社会协助执行网络。由县政法委县综治委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处理法院执行中遇到的执行障碍、暴力抗法等突出案件,帮助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最后是加强培训和保障。可考虑借鉴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做法,将此项经费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法院通过执行协助网络的构建,能够有效拓展执行工作空间,与执行案件定期通报、执行案件综合治理考核、执行突发事件协调、执行工作宣传、执行改革等机制相互促进。执行协助网络的建立,将有效提升法院的执行效率,增强法院与党委、政府和基层乡镇之间的信息互通,增进相互了解、沟通与交流,使得审判工作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同步协调发展,达到和谐双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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