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伊川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尚某、柴某、何某妨害公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三个月及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对三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在公共娱乐场所饮酒或饮酒后进入公共娱乐场所。
2012年9月23日1时许,汝阳县蔡店乡妙西村村民尚某、柴某、何某等人酒后到伊川县葛寨乡葛寨村“帝九城”KTV唱歌。后因何某将KTV茶几砸坏,三人遂与KTV工作人员发生矛盾,KTV工作人员报警后,伊川县葛寨派出所民警毕某、张某、胡某依法出警并亮明身份。在民警调查取证过程中,尚某、柴某、何某借着酒劲,不仅不听民警劝阻,还辱骂、推搡并动手殴打民警,致民警张某、胡某受伤。经鉴定,张某、胡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三被告人已赔偿葛寨村“帝九城”KTV经济损失5000元。并能主动承认错误,向受伤民警张某、胡某赔礼道歉,取得了张某、胡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尚某、柴某、何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共同犯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尚某、柴某、何某在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且赔偿了“帝九城”KTV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伤民警的谅解,故可酌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在未饮酒的情况下,是不会也不敢谩骂、殴打民警,触犯法律,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表示服判息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