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杜某、段某均是伊川县江左镇白土窑村四组村民,且系邻居。小孩们在一起玩耍,发生矛盾甚至打架本是很平常的事,作为双方的大人理应正确对待,及时对自己的小孩作出正确的引导、教育,但杜某、段某两家却因两家小孩发生矛盾而大动干戈,大打出手,最终导致两败俱伤。
2012年4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杜某之子(7岁)与邻居段某的侄子(4岁)在村中玩耍时发生矛盾,后两家大人因此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杜某将段某面部及左眼睛打伤,段某将杜某头部打伤,并将杜某的父亲打伤,杜某的母亲智某将段某的母亲张某打伤。段某及其母亲张某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6千余元,杜某及父亲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5千余元。经鉴定,杜某及段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由于两家人互不退让,二人均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办案法官考虑到该案系邻里纠纷引起的矛盾,双方被告人同时也是受害人的特殊情况,在反复进行调解下,最终被告人段某及其家人与杜某及其家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受伤人员医疗费均自行承担,并对对方的行为表示谅解,双方握手言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段某在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的矛盾,事后,双方当事人能够互谅互让达成了和解协议,遂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目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