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亲人死亡赔偿金分割带来的母子爱恨情仇

伊川法院第一法庭审结一件死亡赔偿金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2-11-12 15:18:39


 

都说母子情深,都说亲情难断。伊川县法院第一法庭近期审结的一件丈夫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割引起的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再次引发了母子间的爱恨情仇。

郭某是伊川县白沙镇一个小山村里的再平凡普通不过的农村妇女,早年郭某与邻村的李某结婚后生育儿子李某某今年十七岁,正在上高中。期间,李某因意外事故受伤失去劳动能力,妻子郭某照顾丈夫李某多年后,不堪生活压力,常因家务琐事与丈夫发生争执,郭某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出现转机。郭某一气之下丢下年幼的孩子和残疾的丈夫外出打工了。妻子离家出走后丈夫李某领着孩子既当爹又当妈,艰难度日。家庭的不睦也给年幼的儿子李某某心中留下了浓浓的阴影。

这样的日子一晃十多年过去了,2011年的一天,天灾人祸突然再次降临到这个不幸的家庭——李某因交通事故被撞身亡。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除了被追究刑事责任外愿意赔偿受害者近亲属15.5万元。作为受害者妻子、儿子的郭某和李某某分别在调解协议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李某去世,郭某与李某的婚姻自然解除了,亲生母亲也回到了李某某的身边。按理说母子俩应当更加珍惜这份迟来的亲情才是,但是隔阂毕竟太深太深了,以至于为了李某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问题,母子二人竟然走上法庭,打起了共有物分割的官司。

伊川县法院第一法庭受理该案后,从挽救亲情,化解心结,天理与国法、人情的角度出发,做了大量的母子关系修复、未成年人心理治疗与救助等多方面工作,母子二人虽然常常以泪洗面,但最终还是没有冰释前嫌、相拥言和,儿子始终坚持父亲的死亡赔偿金母亲一分钱也不应该分得,应该全部归他所有,调解以失败告终。法庭考虑到郭某丈夫去世之前,郭某与李某夫妻关系仍然存在,郭某作为李某的近亲属依法有权参与丈夫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但郭某早年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未获法庭准许后,即撇下幼子,不辞而别,常年不归,对丈夫没有尽到做妻子的扶养义务,对孩子没有尽到做母亲的抚养责任。李某某尚在上学,没有个人财产也没有收入来源,在死亡赔偿金分割的数额上,郭某应当适当少得,李某某应当适当多得。依据物权法、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法官无奈高高举起了法槌:15.5万元赔偿金,原告郭某分得6万元,被告李某某分得9.5万元。

法槌落下,诉讼终结,各色人等,退出法庭。母子二人依然表情漠然,形同陌路。这正是:

金钱可分割,人情难定夺;天理如不存,国法奈若何!

世间母子恩,远比东海深;钱财身外物,焉绝第一情?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