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伊川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审结我院首例宣告婚姻无效案

  发布时间:2012-11-13 14:16:36


 

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病人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已经登记的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病人的婚姻该怎么解除?伊川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近期审理的一件涉及精神病人婚姻无效纠纷案,明确回答了这个问题。

患有先天性智力发育不全的王某,其家人为其婚事愁眉不展。张某家中条件较差,为娶媳妇的事情也很是发愁。一个偶然的机会,经媒人介绍和双方家人撮合,王某和张某于1997年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王某生活不能自理,大部分时间都像个孩子一样在外面到处游玩。2007年的一天,王某随村里人一起赶庙会,再也没有回来。半年后,张某偶然发现妻子王某出现在嵩县某村,并已和当地的田某同居生活。张某带领亲友多次到田某家中要求将王某接回,均遭田家拒绝。张某为了结婚花了不少彩礼,最后媳妇也没落着,为了寻妻,张某更是债台高筑、精神疲惫。而王某家人也在为王某的事情闹心:王某走失被田某收留,王某没有承包田,没有户口,简直就是个“黑人”。田家多次催促王某家人要么尽快把王某领走并赔偿生活费,要么赶快对王某的身份有个说法。王某家人无奈之余拉着憨憨傻傻的王某来到伊川县法院第一法庭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

伊川县法院第一法庭接到王某家人递交的诉讼材料后,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其中“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是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并不是简单的离婚纠纷,而是婚姻无效纠纷。婚姻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无效纠纷案件,不能调解、不能撤诉,只能作出判决。法官向王某家人告知了上述法律规定,最终,王某父亲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王某与张某的婚姻无效。伊川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的有关规定,判决王某与张某的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纠纷和撤销婚姻纠纷,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并不常见的民事案件。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伊川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审结该院首例婚姻无效纠纷案件,为此类案件的正确处理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