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法官判案是个出气不讨好的活,无论怎么判都要得罪一方当事人。我的朋友法官老胡,却不这样认为,他从事审判工作二十多年,审理的案件2000余起,从来没有引起当事人不满去上访告状,在老百姓当中口碑极好。谈起体会,他深有感触地说,法官办案只要具有同情心和正义感,没有办不好的案件。有这么简单吗?老胡举例说,去年他审理的一起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让他至今难以忘怀,当事人刘某愁苦的面容和对生活绝望的眼神时常会漂浮在他的脑海。
泥水匠刘某原本靠着自己的手艺维持着全家的生计。一次,他受某家超市的雇请,对其屋顶进行修缮。刘某在作业时不慎从高空跌落造成颈椎受伤,高位瘫痪,一级伤残。刘某受伤后进行了工伤认定,并就赔偿事宜与那家超市进行协商,与他们签订了赔偿协议,由超市一次性赔偿12万元,双方了结纠纷。后来,由于刘某的病情复杂严重,赔偿的数额尚不能满足刘某治疗的需要,更不用说生活的需要了,刘某一家的生活陷入困境。无奈之下,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增加赔偿费用,认为原来签订的协议赔偿数额太少,显失公平。开庭时,刘某被人抬着来了,这是一个已瘦得皮包骨头的年近半百的中年男子。当胡法官问到刘某目前的生活状况时,他情不自禁,放声大哭。男人有泪不轻弹,只是未到伤心处。何况还是年近半百的男人。刘某哭诉着这场变故给他带来的痛苦以及因治疗给他全家生活带来的困境,说他已丧失了活下去的勇气。胡法官对刘某的不幸遭遇非常同情。这是一个对生活失去希望的人,很难保证不会走极端,做出失去理智的傻事。然而,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是简单的就案办案,那结论一定是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面对这样一个不幸的当事人,同情心使胡法官难以下判。他开始着重进行调解,试图通过调解找到一个法、理、情的最佳平衡点。胡法官找到那家超市的经理,通过和经理多次协商,胡法官的诚心终于打动了他,经理最后同意除已支付的12万元赔偿外,再给刘某10万元作为生活困难的补助。当胡法官用电话把这个消息告诉刘某时,电话另一端的刘某早已感动的泣不成声。
其实,法官是一个寻求和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职业,主持公道是法官的神圣职责。法官必须对他人和群体的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报以最大的关注,应正确把握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内在联系,运用裁判手段维护社会公理,惩治邪恶,弘扬正气。法官的裁判活动至始至终都要贯穿一种道义责任,从尊重公民的诉讼权益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要体现出法官对是与非、善与恶的理性判断和评价能力。
同情心是对弱者或别人的不幸遭遇在情感上引起的共鸣,产生的同情心理。一般来说,同情心包含着试图分担和减轻别人痛苦、不安的愿望,会导致相应的同情行为。没有同情心就不会有正义感,没有正义感,就不会有良知。缺乏同情心的法官就不会积极主动地去追求公平和公正,就会薄情寡义,陷入一种冷漠状态。富有同情心的法官则会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通过能动的执法,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同情心是法官的人格基础,只有保持同情心,才能维护法官的道德底线,才能做到不以权力谋取私利,真心实意的为人民服务。
法官运用智慧和良知审理案件,就是要在准确把握立法宗旨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应用自由裁量权和内心确信,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法律精神恰如其分地体现在案件裁判之中。同情心可以促使法官把握公平与正义这一基本价值取向,在法律运作中体现人文情怀,充分调动内在力量,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的职业道德要通过法官应用智慧对个案作出公正的裁判来体现。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也就是道德选择的过程。在审判活动中,法官要运用自己的全部经验、专业知识和思维能力,在良知的支配下,通过反复权衡和比较,从而作出确定性选择。法官按照自己的理性所确认的价值尺度来选择自己的道德行为,这种选择的价值基点是正义感。
所谓正义感就是社会所公认的一种道德标准。它是扶正驱邪,保护弱者的一种正义行为。正义感是法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伸张正义对法官而言,不仅是谋生的一种手段,而且是为之献身的一种事业。如果没有正义感和责任意识,法律就会成为一种僵死的教条和随意处置的物件。责任意识是对法官的一种内心约束,促使法官把促进公平和正义作为一种信念,深深植根于心灵,确立法官对法律的不可动摇的忠诚。只有这样,法官才能排除一切来自于外界的干扰,保持司法操守和独立性。
对于人民法官来说,忠诚于法律与忠诚于人民是高度一致的。如果国家把司法权力赋予那些没有同情心和正义感的人,后果将不堪设想。正义感直接决定了法官的执法动机和价值目标。法官只有具备了正义感的精神信仰,才能具有坚强的守法精神和勇敢的护法品格。带有正义感的对法律终极价值的追求,带来了内心严格的理性自律,从而产生巨大的精神动力。在这种动力的推动下,法官会孜孜不倦地去从事这一职业,在案件的审理中获得职业崇高感和成就感。
当前,我们的法官队伍之所以整体上的职业道德水准还不是很高,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富有同情心和正义感的法官还不多,这与我们平时对法官的教育有很大关系。实际上,这些年来,我们国家非常重视对法官的政治思想教育,从中央政法委到最高法院,从每个省委再到各个县委,几乎每年都要搞一次或者几次教育学习活动,这些教育活动虽然过场都走得相当扎实,但收效并不是很理想。原因就是我们对法官所进行的思想教育,被动机械地照搬了党政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只强调政治性,忽视了法官的职业特点。
要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培养他们刚直不阿、秉公执法的品格,只简单的把他们集中起来搞几天培训,或者发动一场轰轰烈烈的政治学习运动,虽有必要,但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我们要从基础抓起,培养法官热爱读书的良好习惯,提高他们的文学修养,增强他们的同情心和正义感,确实把每一位法官都培养成德才兼备的人类精英。当然,也应该看到,不少地方在培育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如开展法院文化建设和读书活动等等。但总起来讲,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还不够。我们必须遵照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不断深化法院改革,采取多种形式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事事处处以“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每时每刻都忠于国家、忠于党,真正做到执法为民,服务大局。
二00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