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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法院首次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司法惩处

——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发布时间:2013-01-15 15:14:43


 

2013114日,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对罪犯秦洋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秦洋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这是自201311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正式施行以来,我县首例因不服社区矫正管理而被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案件。

法院查明,罪犯秦洋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5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在县司法局酒后乡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秦洋在201268月份按要求向酒后乡司法所报到接受监管,但是从20129月份开始离家出走,至今,电话停机,失去联系,其父母也不知其去向,脱离了监管。

法院认为,罪犯秦洋在缓刑考验期内,无视法律规定,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已达四个月之久,至今仍然下落不明。其行为已触犯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公安机关即将对罪犯秦洋的展开追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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