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4日,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对罪犯秦洋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秦洋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这是自2013年1月1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正式施行以来,我县首例因不服社区矫正管理而被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案件。
法院查明,罪犯秦洋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在县司法局酒后乡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秦洋在2012年6至8月份按要求向酒后乡司法所报到接受监管,但是从2012年9月份开始离家出走,至今,电话停机,失去联系,其父母也不知其去向,脱离了监管。
法院认为,罪犯秦洋在缓刑考验期内,无视法律规定,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已达四个月之久,至今仍然下落不明。其行为已触犯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公安机关即将对罪犯秦洋的展开追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