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上午,伊川县法院党组成员刑庭庭长许少锋在院信访接待大厅接访,嵩县九店乡石场村丁某来访,要求起诉伊川县白沙镇刘庄村吴某,要求吴某支付2012年元月份在跟随吴某打工期间因摔伤所欠的费用33100元。
许少锋同志认真听取了丁某的诉说,了解了事情的原委。2012年元月丁某跟随吴某干活摔伤,造成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住院20天,吴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30000余元,2012年1月29日出院时双方协商由吴某再支付丁某生活费、护理费等5000元,当场履行2500元,剩余2500元由吴某给丁某打了欠条。此后丁某多次找吴某讨要,吴某一直推拖不付,为此,丁某要求吴某支付2500元,同时要求吴某再支付治疗及出院后休养期间的误工费18000元、陪护费12600元。
针对丁某的诉求,许少锋同志首先对丁某讲解有关法律规定,指出双方在出院时已达成协议,协议中的5000元就是误工费和营养费,对方已付2500元,剩余2500元应该支付。“吴某不支付是吴某不讲诚信,而你再次增加诉求则是你不讲诚信”。丁某表示,原本要求他把2500元付了就行,但他一直不付,我才想这样起诉,只要他把2500元付了就行了。
由于丁某是嵩县人,来一次伊川县法院不容易,为减轻当事人的负担,许少锋同志当即和吴某电话联系,讲明利害关系,吴某答应下午直接和丁某联系付清2500元欠款。第二天上午电话回访,丁某说已收到吴某给的2500元,表示此事彻底完结,并对法院及时周到的司法服务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