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挽救失足青少年,搞好对未成年人的帮、扶、教工作,伊川县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中,提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尽可能多适用非监禁刑”的量刑原则,给被告人一个学习改正的机会,不至于使其失去学业,尽快完成再社会化过程。
在本院2012年5月份审结的一起强奸案中,被告人高某某于2011年9月3日凌晨,行至伊川县城太和宾馆附近时,看到妇女王某站在路边,便以问路为由上前与其搭讪,后将王某按倒在地,并以暴力相威胁与其发生性关系。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高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且案发时系在校学生,一贯表现良好,案发诱因主要是受网络色情的不良影响,主观恶性不深,系初犯、偶犯。且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之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合议庭成员考虑以上因素,并到教育系统说明该生的情况,经联系多所学校并征得被告人高某某同意,终于使洛阳市某中等专业学校同意接受该生。在此基础上,为了给被告人以重新接受教育、回归社会、改过自新的机会,对高某某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处罚。近日,高某某已被本院送到该校就读,开始了自己崭新的生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