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伊川县人民法院(2009)伊一民初字第13号
2.案由:债务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董占坡,男,194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人民西路12号。
代理人田社贤,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国森,男,成年,汉族,农民,住伊川县水寨镇水寨村宏凯商务会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伊川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红欣,审判员王雷人民陪审员曹军令。
审判时间:二00九年三月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还款付息共计32000元。 2.被告王国森辩称:我不欠原告的钱,他的钱一部分我已经用实物顶替了,一部分我已经还过了,只是欠条没有抽去。被告王国森没有提交证据。
三、事实和证据
伊川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被告王国森分两次借原告董占坡现金2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王国森出具的欠款10000元的欠条一张; 2.被告王国森出具的欠款17000元的欠条一张。
四、调解理由
主审法官认为,该案应该也可能调解结案,如调解成功将会有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五、调解过程
法庭通知被告后,被告认为双方的债务已经了结,只是还款时没有把借条抽走,已不存在原告所诉的债务,调解出现了困局。但经过法官详细的了解,发现双方确实有过很多的经济往来,本案的案件标的部分已经用物资顶了,部分用现金还的,余额还有,只是因双方是亲戚关系没有细算。当时已近春节,办案法官就做原告工作说:你是晚辈,利用春节的时机去看望一下你的长辈,注意言语要委婉恭敬,如能取得谅解事情就好办了。结果,被告反馈的消息是原告同意撤诉。
在临届开庭时还不见原告来撤诉,询问情况时原告说,不同意撤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法官向原告细致了解时发现,在过完春节后的时间里,双方又因为村里的其他事情意见不合而产生了间隙,致使案件的进程受到牵制。于是,法官又联系双方进行协调,但双方互不原谅,没有达成协议。调解进入了僵局。
案件按时进入了庭审,但被告对立情绪很大,没有参加开庭。缺席审判后,法官又多次分别联系双方进行协调,但双方都言辞激烈,誓要将诉讼进行到底。似乎只有判决一条路了。在法官准备写判决时,决定最后再给双方调解一次。就是这次不抱希望的调解,却使案情出现柳暗花明的转机。双方愉快的达成了协议。
六、协议内容
一、原告董占坡放弃5000元的利息诉求,原告使用被告的电锤、电盘共折价7000元从本金中扣除。被告王国森在协议签订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现金20000元。
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它争执。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自愿承担。
七、评析
该案的调解一波三折,于绝处见生机,这是法官尽心调解、全程调解的体现。被告拒不承认债务,法院本可以欠条判决,但是法官认为调解不仅可以缓和双方矛盾,也可以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于是倾全力调解,调解的结果也如最初所料,达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这种做法也充分体现和符合了大调解年活动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