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5日下午,伊川县彭婆镇南在村村民黄令普在《大河论坛·洛阳城事》以《伊川法院院长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为题发帖,反映我院法官办案不公,该帖内容严重失实,现我院针对该帖回复如下:
一、院墙恢复原状情况说明
并非黄令普所述“法院哄其自己把毁的院墙垒起”,而是黄令普在以往的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多次找被执行人王祥要求其履行恢复原状的义务,王祥拒绝履行,法院依法对王祥进行拘留。在王祥被拘留期间,黄令普未经法院许可及在场的情况下,自行将两家原先倒塌的院墙垒起。由于黄令普自行垒起的院墙并非在自己原根基基础上垒起,由此双方引起新的矛盾,王祥认为黄令普所垒院墙超出其证载面积,侵犯了王祥的宅基地使用权。
二、案件的调解情况
本案2006年王祥以黄令普侵权诉到法院,历经本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五次审判和裁定,最后发回本院审理。本院在审理工作中,刘宏伟院长高度重视,强调一定要以调解为主、判决为辅,并亲自多次主持对双方进行调解。2011年6月15日,刘宏伟院长带领法院党组成员和民事庭的全体法官,并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该乡、村干部到王祥与黄令普家进行现场调解,有四种调解方案,其中一种调解方案是双方维持宅基地现状不动,由黄令普给王祥部分补偿,但经多次调解双方均不同意,并非黄令普所说维持宅基地现状不动。
三、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王祥、黄令普双方宅基东西相邻,坐南朝北,均是1989年颁证,证载面积均为长26.67 米、宽12 米。1981年春节前,被告黄令普将院内地基打起,同年五、六月份原告王祥将东厦房地基打起。1989年原告王祥将北临街房建起。原、被告之间夥墙系被告黄令普所建,中间有段为土坯墙。2003年该土坯墙倒塌引起纠纷,被告黄令普诉讼来院,我院以(2003)伊二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王祥将该墙倒塌部分恢复原状。该判决生效后,原告王祥拒不履行。被告黄令普自行在其临街房前沿“五零砖柱”(与王祥相邻的临街房墙自北向南5.1 米处)向南至南终端修建起约24 公分厚的自有院墙,将倒塌部分垒起,但该墙向原告界内移动了14.5公分(北端)--23 公分(南端)。
另查明,王祥、黄令普现宅基地实有使用面积为:原告宅基北宽11.70 米,南宽12.18 米,被告宅基北宽12.04米,南宽12.23米。原、被告双方对上述实际面积确认无误。王羊羔系原告王祥之父。
伊川县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