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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称呼起争执 的哥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05-27 09:44:43


同为的哥的孙某某、杨某某因称呼问题起争执进而引起厮打,孙某某捅伤杨某某。527日,孙某某被伊川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134日,身为县城出租车司机的杨某某应晋某某的邀请,携外甥董某某到晋某某家里喝酒,席中见到此前已在座的同为的哥的孙某某等人。喝酒期间,杨某某要求孙某某称呼其“叔”,孙某某坚持称杨某某“哥”,二人遂争执了几句。因原系同行且是熟人,争执后场面不免尴尬,宴席就不欢而散。走出晋家,杨某某和董某某开车到县城附近古城村加油站加油途中,杨某某用车载电话和孙某某通话,表达歉意,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董某某开口骂孙某某太盛气凌人,刚好被同去古城村加油站加油的孙某某在车载电话中听到,孙某某即加速赶上杨某某的汽车。两车停下后,杨某某和董某某下车和孙某某理论,孙某某和杨、董二人发生厮打,并用水果刀朝杨某某、董某某身上捅了几刀,致杨某某重伤。事发后,孙某某家属积极赔偿了杨某某、董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法庭上,孙某某痛惜的说:“本是同行好友,酒后因称呼问题闯这么大祸,太不值了,教训太大了。”法院据此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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