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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尸体敲诈家属 不良罪犯获刑赔钱

  发布时间:2011-04-22 15:08:07


2011116日,伊川县法院审结一起荒唐的敲诈勒索案。三名既缺德又缺心眼的犯罪分子妄图借盗尸敲诈他人钱财,结果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不仅都被判处有期徒刑,而且还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伊川县白沙乡的王某财迷心窍,不务正业,一心想发大财,听说邻村的王某某家境富裕,便想敲诈王家钱财。正好王某某的母亲去世不久,埋葬在两村交界的山坡上,王某就动了盗尸敲诈的邪念。他找来许某、邢某(轻度智障)商量,三人决定联手实施犯罪。经预谋踩点后,在201077日夜,三人携带撬杠、铁锹、手电筒、塑料袋、白酒(用于消毒)等作案工具,潜入王某某母亲的坟墓前。三人轮流持铁锨将王某某母亲的尸体挖出,抬到5公里外一处废弃渠道内,用麦秸掩盖起来。次日,他们新购买一手机卡,由王某打电话给王某某,要王某某用30万元赎回母亲尸体,否则就要毁尸灭迹。王某某一边报警,一边同王某讨价还价,最后讲定以15万元换回王某某母亲尸体,双方还约定了交钱地点。王某、许某害怕被抓,就派缺心眼的邢某去取钱。邢某在接钱地点被警方抓获。自以为聪明的王某、许某也没能逃脱,不久即被警察擒获。王某某找到母亲尸体后,重新将母亲安葬。

伊川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许某、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盗挖尸体之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邢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另外,还判决三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等人的遗骸安葬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41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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