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河南省伊川县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四名被告中因两名不满14周岁,免于刑事处罚,另两名被告(一人15岁、一人14岁)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河南省伊川县平等乡张奇庄村的张某(男,15岁)、张某某(男,13岁)和高山乡侯村的侯某(男,14岁)、侯某某(男,13岁),小学毕业后,辍学在家,无所事事。今年7月14日早上6时许,四人在高山乡一个网吧通宵上网,钱用尽时,天已大亮。四人头晕脑胀,走出网吧不远,看见结伴上学路过此处的高山乡董王村的王某(男,12岁)、王某某(男,12岁)两人,经侯某提议,四人将两名小学生拉到附近的一间空房内,强行从王某身上搜出10元钱,从王某某身上搜出4元钱。随后,张某、侯某还对有点不服气的王某某进行了殴打,并将王某的4元钱退还。所得10元赃款,四人又拿去上网。
伊川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张某以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侯某、张某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作案时均不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系初犯,根据两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着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贯彻“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逐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