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系同村村民。某日晚,周某在本村大队部附近商店门口乘凉,吴某醉酒后途经此处,无故上前对其进行辱骂,引发双方争执。经在场群众劝阻后,周某为免事态升级,主动选择避让回家。然而吴某并未就此罢休,继续追逐周某并抬脚踢踹。周某在后退躲闪过程中,出于本能抬手阻挡,将吴某踢来的脚架开,致使吴某身体失衡倒地,头部触地受伤。事后经诊断,吴某头部受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共计45天,花费医疗费8万余元。随后,吴某将周某诉至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是否存在超过必要限度而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但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该案中原告酒后无故实施辱骂、追打行为,对被告构成持续的不法侵害。被告始终保持克制,优先选择避让离开,在人身安全面临直接、现实威胁时,才采取抬手阻挡的防卫措施。从防卫时机、手段、强度来看,被告的行为完全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未超出必要限度。原告倒地受伤的根本原因是其自身主动实施的踢踹攻击行为,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害,行为人依法不承担责任。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该案核心价值在于打破“谁受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的错误认知惯性,旗帜鲜明捍卫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对于主动挑衅、酒后滋事的持续不法侵害,法律赋予公民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身安全的底气——只要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与侵害程度相当,即使客观上造成了侵害人的损害,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它也为公众划定了清晰的行为红线,让违法滋事者心生忌惮,违法后果必须自己承担,也进一步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力维护了平安和谐的社会秩序,真正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