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果树被砍,能赔15年果子钱吗? 发布时间:2026-06-26 10:54:48
邻里之间,本应互谅互让
但若因一时冲动毁人财物
赔偿又该如何认定?
近日,伊川法院江左法庭审理了一起因
邻里琐事引发的果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其中涉及“预期收益”能否获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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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某系多年邻居。2024年,双方因日常琐事产生矛盾,王某一时冲动,擅自将张某房屋西侧栽种的六棵果树砍伐损毁。张某发现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故意损毁他人财物,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事后,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未果,张某诉至伊川法院,要求王某按每棵果树每年结果50斤、每斤售价2元,连续计算15年的收益,共计赔偿9000元。
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查明,王某毁损果树的事实已由公安机关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王某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王某辩称“张某曾承诺不再要求赔偿”,法院调取相关笔录未发现该内容,王某亦无其他证据,故不予采信。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果树损失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原告张某主张按果树未来15年的产出收益计算赔偿。法院对此不予采纳,理由如下: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未来15年的收益属于预期收益,缺乏现实性和确定性,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果树结果所得收益在法律上属于孳息。对于能够举证证明、具有可预见性和确定性的短期收益(如盛果期果树当年的挂果收益),法院可予支持。但15年的跨度过长,充满不确定因素(如天气、市场波动、果树寿命等),不属于可赔偿范围。
第三,举证不足,原告未能提供果树当年年产值、水果市场单价等具体证据,收益计算缺乏事实基础。
综上,法庭结合果树本身价值及现有证据,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某损失800元。
案件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裁判结果、服判息诉,被告已履行全部判决义务。
承办法官:江左法庭 李君华
一、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严格保护
果树、农作物、房屋等均属于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任何人不得故意损毁。邻里矛盾应理性沟通、依法解决。故意毁人财物,不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还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切勿因一时意气,酿成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二、财产损害赔偿≠预期收益赔偿
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存在误区,认为财物被毁就可以主张未来多年的收益赔偿。法律明确规定,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不确定的孳息、未来预期收益通常无法获得赔偿支持。
法官提醒: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时,应明确区分财物本身现存价值、已产生的确定孳息与尚未发生的未来预期收益,并针对各项主张逐一举证。否则,可能因诉求混同、举证不足,导致部分请求被驳回,并自行承担相应诉讼费用。因此,只有理性维权,依法索赔,方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江左法庭李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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