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联合发布!

发布时间:2025-11-10 16:18:30



  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是每个公民和法人应尽的义务,但在执行实践中,存在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转让债权、拒不申报财产信息等现象,给执行工作带来一定阻碍,影响胜诉当事人利益的实现。

  为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近年来,伊川法院多措并举,综合施策,严厉打击拒执犯罪,不断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推动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9月29日,伊川县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的工作进展和典型案例。县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贾伟、县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任伟江、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王晓军出席会议,市人大代表任会芳、马红霞、李红召、市政协委员韩秋峰及媒体代表应邀参加,进一步强化司法协作和社会震慑。

坚持高位推动,确保落实见效

  强化统筹部署。将打击拒执犯罪作为法院重点工作任务、“一把手工程”来抓,全院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抽调刑事、执行骨干力量,组建专业合议庭,定期召开推进会研判案情、破解难题。

  注重督导问效。院党组定期对打击拒执犯罪工作进行专项督导,跟踪案件办理进度,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以“头雁”引领凝聚攻坚合力,确保各项部署落地见效。

  强化内外协同,凝聚办案合力

  畅通移送渠道。进一步明确涉嫌拒执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移送程序和时限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案件能够快速、顺畅地进入刑事追责程序,有效避免“以罚代刑”。公安机关确保案件“应立尽立”;检察机关依法做到“应诉尽诉”;法院对构成拒执犯罪的被告人“应判尽判”,通过密切协作形成完整工作闭环。

建立常态化会商制度。定期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判复杂疑难案件,统一执法思想和尺度,协调解决案件侦办、审查起诉和审判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形成了分工负责、相互配合、高效协同的工作格局。

  精准打击犯罪,彰显司法权威

  强化个案审理。以“一案一策、精准突破”为核心,通过专业合议庭穿透式审查、依情节差异化裁判、跟进监督履行等方式,形成全链条攻坚。

  坚持打击与教育并重。通过送达《拒执罪预告书》,发布典型案例、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加强法律法规解读等方式强化普法震慑,提升社会公众对拒执犯罪的认知度,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开展专项联合行动。针对重点类型案件和长期外逃的拒执犯罪嫌疑人,联合公安机关开展专项缉捕行动,利用公安大数据和技术侦查优势,大幅提升了抓捕效率和精准度。

  随后,会上通报了三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利用家人微信账号隐匿财产  

  公检法联动出击促履行

  在李某某等申请执行范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伊川法院判决范某某应赔偿李某某各项费用2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范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履行义务。

  自2022年判决生效后,伊川法院两次拘传范某某,其履行4万元后便以在外打工为由,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经深入调查,范某某使用家人身份证注册微信账户,借此逃避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调取其实际使用微信的转账记录,发现判决生效后范某某仍存在大量资金往来,但其从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伊川法院经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将范某某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在协作排查中,发现范某某实际居住于本地,法院干警经蹲守将被执行人拘传到院,并在其住处搜到现金及大量房屋承建合同、收据等,随即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准备下一步正式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在刑事追责的强大压力下,范某某最终一次性付清全部本息,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明明具备履行能力,却故意借用他人微信账户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执罪。法院通过联席会议机制,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形成打击合力,以追究刑事责任为震慑,有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该案表明,对于故意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仅靠常规执行措施往往难以奏效,必须充分运用拒执罪移送机制,强化刑事打击力度,形成法律威慑,才能真正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实现的期待。

  害怕被追究拒执罪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欠款义务

  茹某某申请执行伊川县某耐火材料厂(简称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材料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仍拖欠案款20万余元,案件转入执行程序。在执行期间,茹某某与该材料厂达成执行和解。后该材料厂仍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案件恢复执行。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李某某系该材料厂经营者,其在河北省某公司任职,并有正常的工资收入。李某某自2020年至2025年间多次通过微信进行有偿消费及大额转账,但其作为该材料厂经营者却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称无能力偿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因该材料厂系个体工商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我院将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伊川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将其涉嫌拒执,移送公安的相关情况告知该材料厂李某某。李某某得知后第一时间主动联系法院工作人员,主动履行全部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彰显执行案件办理的强制性,以打促执,针对故意逃避执行,抗拒执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坚持以雷霆手段进行打击,捍卫司法权威,令逃避者无处遁形。同时,打击与教育并重,通过告知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彰显司法权威和法律柔情,有效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动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高效实现。

  总之,无论被执行人身处何地,无论案件经过多久,只要有线索可供执行,法院将立即恢复执行,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不辜负每一位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的信任与配合。

  无偿转移保险逃避执行

  屡教不改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孙某某与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伊川法院审理判决后生效,因孙某某拒不偿还40万余元案款,买某某于2023年10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孙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孙某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孙某某于2023年10月17日收到上述文书后,既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本付息义务也不报告财产,却在2023年11月2日通过自己手机APP,将自己名下的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的投保人由本人变更为孙某某儿子,变更的保单现金价值89571.75元;于2023年11月3日将本人名下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投保人变更为孙某某姐夫,变更的保单现金价值79964.77元。2024年3月22日孙某某因拒不申报财产被本院决定拘留十五日;2024年6月11日因拒不执行判决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伊川法院执行局将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7月23日上午,伊川县公安局民警将孙某某抓获到案,孙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伊川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孙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典型意义

  生效的判决、裁定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个被执行人的义务。本案中,孙某拒不执行,甚至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将自己名下的保险合同自行无偿转移到他人名下,且在本院多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仍屡教不改,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孙某某漠视法律、对抗执行的行为,既是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本案依法判决,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公信,具有较好的警示教育意义。

  县检察院、县公安局相关领导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申请人茹某某(案例二当事人)

  用朴实无华的语言表达感激之情

  他还特从渑池赶来

  送来一面红彤彤的锦旗

  下一步,公检法三部门将继续深化协作,统一证据标准与办案尺度,实现“快侦快诉快审快判”,彻底打破被执行人以为“法院无证据、不敢真追责”的侥幸心理,有效瓦解其心理防线,推动执行有力有效,为构建诚信社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更大的司法力量。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