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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隐婚出轨后妻子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5-06-18 09:34:52


丈夫婚内出轨,频频向第三者转账示爱
原配得知后向法院起诉“小三”
要求认定赠与行为无效返还财产
近日,伊川县人民法院水寨法庭审结了
一起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
既维护了原配的合法财产权益
又引导了正确的婚姻观,弘扬社会正气
  原告高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李某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与被告周某进行交往,期间通过微信多次向被告周某转账并为其充值话费等。高某发现后,认为李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返还转账钱款合计10万余元。
  被告周某辩称,其与李某交往时并不知晓其婚姻状况,也并未收到如此多的转账,在交往期间自己还被迫终止妊娠,属于受害方,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与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
  李某在和高某婚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与周某发展恋爱关系并向其赠与钱物,其行为既未征得原告同意,事后也未得到原告追认,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无权处分,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即便周某对李某的婚姻状况不知情,没有介入他人婚姻的主观恶意,但客观上双方仍系不正当交往,李某的赠与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亦属无效。原告高某作为财产的共有人有权要求周某返还受赠财产。
  经查明,原告高某主张的10万余元中,有证据证明的转账和消费共计约8000余元,其余花费均为高某自己单方制作,难以认定是其丈夫为被告周某花费,周某对此不予认可;同时考虑到周某在与李某交往期间曾终止妊娠,身心遭到严重伤害,其本身也属于受害方,最终酌定周某返还财产四千余元。
判决作出后,周某主动向高某支付了全部款项,高某亦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承办法官:水寨法庭庭长 刘要辉
  本案中,李某对第三者的赠与严重破坏了婚姻中彼此忠诚的价值基础,也损害了配偶另一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背公序良俗,周某更无法以对方隐瞒已婚事实,主张自己无过错而不返还受赠款项。
法官忠告,“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既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是社会普遍认可的婚姻家庭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层面的重要内容。已婚人士应洁身自好,切勿因一时糊涂行差踏错,害人害己;未婚人士也应擦亮双眼及时止损,更要坚持道德底线,勿要挑战公序良俗,否则将是黄粱一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供稿:水寨法庭袁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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