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法院:构成“拒执罪”! 发布时间:2025-06-18 09:29:18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
总有一些无视法律权威的失信被执行人
有能力执行却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
却最终自食恶果
近日,伊川法院就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被告人弓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被告人弓某某因拖欠苗某劳务款被诉至法院。伊川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决弓某某应向苗某清偿劳务费110万余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因弓某某拒不履行,苗某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弓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弓某某均不予理会。在执行过程中,弓某某私自出具委托书,委托洛阳A置业有限公司将应支付给其的绿化工程款项36.9万余元转付给案外人黄某,剩余款项则通过抵扣弓某某拖欠工人工资的方式支付,累计转移财产41.9万余元。
后伊川县公安局民警在郑州市某地将弓某某抓获到案,弓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弓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转移财产致使生效判决不能及时执行, 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被告人弓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即具有法律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履行。在本案中,弓某某具有履行能力,却不仅未主动向法院申报到期债权,反而利用案外人转移财产,逃避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弓某某定罪判刑,严厉打击恶意规避执行行为,体现了对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侥幸心理”的郑重警示,增强执行威慑力,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哪些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哪些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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