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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民法典”遇到母亲节~

发布时间:2025-05-19 16:11:50


   小时候,我们总觉得妈妈无所不能,那些在职场和家庭中遇到的脆弱和困境,往往被一句“为母则刚”轻轻带过。妈妈并非“超人”。她们的温柔需要呵护,她们的权益需要守护。

  今年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在母亲节即将来临之际,让我们通过《民法典》的视角,看看那些守护母亲权益的“法律盾牌”。

  为母亲筑起避风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这是对孕期女性身心脆弱期的特殊保护。法律还明确规定,如因男方出轨导致离婚,女方不仅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还能在财产分割时请求法院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让“背叛”不仅受道德谴责,更需承担法律代价。

  全职妈妈的付出“有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全职妈妈多年的家务劳动不是“无偿奉献”,法律中对“家务价值”的认可和保护,让“丧偶式婚姻”中的母亲不再“人财两空”。

  孕期女性不是“麻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未直接规定职场权益,但与《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紧密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反家暴条款:对伤害说“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夫妻之间,禁止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专门规定实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施暴者持续骚扰和施暴,受害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施暴者接近、骚扰或殴打。若情节严重,施暴者还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离婚后子女抚养:法律为孩子撑起双重保护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若父亲拒不履行义务,母亲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用“强制力”确保孩子的成长费用,让离婚不成为孩子权益的“分水岭”。

  法律的温度,藏在每一个“她”的故事里。今年“民法典宣传月”,不妨陪母亲一起翻开这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让“为母则刚”不再是独自硬扛的无奈,而是“背后有法”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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