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没碰到也要赔钱?是的!“无接触交通事故”如何担责? 发布时间:2025-02-19 10:32:46
在日常生活中,
大家往往觉得双方只有发生了碰撞、刮擦等
才算是交通事故
“那么没碰到,也需要赔偿吗?”
答案也许是出乎意料的
因为
无接触≠无责任
近期,伊川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无接触交通事故”
责任又该如何认定?
接下来,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2023年的某天下午,小李驾车回家,在接近某路口处超车右拐,此刻,韩某正驾驶一辆正三轮车与其同向而行,准备直行通过该路口,两车距离较近。为避免相撞,情急之下,韩某只得随其右转弯,不料却导致满载重物的三轮车侧翻,造成自身受伤。事故发生当天,韩某前往医院进行了为期39天的治疗。事后,韩某要求小李进行赔偿被拒,遂向伊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某保险公司赔偿支付韩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那么问题来了
两车并未发生碰撞
韩某发生事故,小李是否有责任呢?
本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双方当事人陈述等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韩某此次受伤与小李驾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且小李驾驶机动车存在超车转弯等违法情形,故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又因韩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路口未减速慢行,亦属于违法行为。遂结合双方过错、违法行为及原因力大小,判定二人应对案涉事故发生负同等责任。
由于案涉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韩某本次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合计5万余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医疗类18000元、伤残类22063.79元,剩余部分小李按50%责任比例自行承担,共计8968.94元。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车辆之间没有发生直接碰撞,也可能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这是为什么呢?
“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没接触不等于没责任。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承担赔偿责任考虑的首要因素。事故双方虽然没有发生碰撞和接触,但事故一方的行为对受损害一方的损害施加了力量或者说干扰了其行动,且该行为是违法或者违规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驾驶人要充分尽到注意义务,特别是在路口、进出小区、地下车库等道路通行时,应特别注意周围情况,防止意外。在驾车途中,也务必遵纪守法,文明行车,最大程度避免此类事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与前车应当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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