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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风油精”?2人被判刑又罚款

发布时间:2024-11-21 09:19:11


药品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
特殊商品
容不得丝毫掺杂使假
对制售假药的行为零容忍
守住药品安全治理底线
是法院义不容辞的义务
   近日,伊川法院审结一起郁某、董某销售假药罪案,震慑了犯罪分子,净化药品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被告人郁某在其丈夫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下,仍将其丈夫销售剩余的 5 箱假“白云山”牌风油精,通过介绍人以每箱 520 元(郁某按每箱 500 元报价)的价格,5 箱共计 2600 元销售给被告人董某。后董某明知该批风油精系假药,又将其销售给“花花百货”批发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郁某、董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被告人郁某有犯罪前科,本院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又因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判决如下:被告人郁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8000 元;被告人董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7000 元;追缴被告人郁某销售假药所得人民币 2500 元。法院同时向董某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药品生产或销售在我国属于从严管理的对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故该类犯罪也是人民法院打击的重点。从事药品销售活动更需严守从业底线,不得见利忘义、丧失操守,本案中郁某、董某所销售的风油精是广大人民群众家中常备的一种药品,与个人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而禁止令作为一种监督管理措施,是为了避免董某在缓刑期间再次接触犯罪诱因,防止其再次犯罪,从而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在此,法官提醒,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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