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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任性”阻碍执行,罚款700元!

发布时间:2024-11-20 16:34:37


法律权威不容挑战
阻挠司法工作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不,许某成就为自己阻碍执行的行为“买了单”
  张某与许某清合同纠纷一案,因许某清拒不履行,张某向伊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依法查封了许某清名下一所房产。案外人许某成将该房产封条撕毁,擅自进入,扰乱了正常执行秩序。
  鉴于许某成行为已经构成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伊川法院决定以“司惩”案件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决定。
  法院在此提醒,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群众应积极配合,切莫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甚至大吵大闹的方式消极对抗。对单位或个人拒不配合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如拒不配合,人民法院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供稿:法警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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