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朋友圈、购物网站里随处可见
五花八门的减肥产品
“无需节食,无需运动”
“吃几粒糖果就能瘦”
“轻松月瘦20斤,绝不反弹!”
......
噱头满满,令人心动
但这种网购的减肥药真的靠谱吗?
近日,伊川法院白元法庭审理了一起通过微信购买“减肥糖果”的合同纠纷案,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12月23日,小夏刷朋友圈时看到李某正在售卖一种名叫“享瘦减肥糖果”的减肥产品,称月瘦10斤,无副作用,并附上了许多顾客的“真实好评”。小夏通过微信联系李某,在简单询问价格、效果等相关事宜后,便向其购买了三瓶减肥糖果,几天后小夏又购买了五瓶,共计向李某支付了3500元。
到货后,小夏服用该产品后陆续出现了口干、头痛、心跳加速等症状,并发现该减肥糖果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和配料表等。2024年3月12日,小夏将购买的减肥糖果委托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验出该货物里面有西布曲明成分。小夏上网查询发现,“西布曲明”是一种非苯丙胺类食欲抑制剂,长期服用会出现口干、腹泻、心率升高、月经紊乱、癫痫发作、四肢抽搐等症状,严重时可导致“中风”。
小夏与李某多次协商不成,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退回全部货款,并要求其进行十倍赔偿。
本案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10月30日颁布《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其中明确:“因使用西部曲明可能会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减肥治疗的风险大于效益。现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
因被告销售的案涉产品包装上没有法律规定应当标明的事项,且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化学物质西布曲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35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经检测,被告李某销售的“享瘦减肥糖果”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化学物质西布曲明,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按货款的十倍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故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夏某货款3500元,并赔偿原告夏某十倍价款35000元。目前该民事判决已生效。另,小夏报案后,公安机关已对该微商李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刑事立案调查。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是减肥要坚持科学原则,切莫相信减肥产品广告的“一面之词”,更不能购买“三无”产品,以牺牲健康的瘦身方式不可取。广大消费者也要不断提高维权意识,若发现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警告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微商,要严格守法守纪,合规经营,以产品质量取信于消费者,坚决拒售假冒伪劣产品,切莫消费“朋友”情谊,为贪图小利而因小失大,甚至触犯刑法面临牢狱之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供稿人:白元法庭刘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