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现实生活中,借钱给人救急是时常发生的事情,但有些时候,债权人还没有等到债务人还钱,就已去世了。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受遗赠人是否可以继承债权,要求债务人还钱呢?
近日,伊川法院江左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2016年至2017年,张某文分批次向堂兄张某借钱共2万元,并出具欠条,约定了利息等。2023年,张某因病去世,其亲妹妹张某云作为受遗赠人,向张某文多次讨要欠款均未果,遂将其诉至伊川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原告张某云的受遗赠人身份?原告张某云是否可以继承债权,向被告张某文追讨欠款?
经本院审理查明,张某未婚且未生育子女,原告张某云是伊川县江左镇人民政府通过《农村分散特困供养协议》确定的特困对象张某的代养人。该协议中对张某生前的生活、丧葬的负担以及死后财产的归属做出了明确约定,合法有效,系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因此,张某云确系亲哥哥张某的受遗赠人,享有接受死者生前在遗嘱中所遗赠的财产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及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债权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人继承,本案债权人张某对债务人张某文的合法债权属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故在张某死亡后发生继承,属于公民可以继承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原告持《农村分散特困供养协议》作为张某的受遗赠人,主张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因此,本院判决被告张某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云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6万余元。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债权属于财产权利的一种,可以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后可以持借条等凭证向借款人追讨欠款。因此,债权人死亡,并不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解除,债务人依旧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案中,张某云作为其受遗赠人可依法继承,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