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醉驾违法行为,近日,伊川法院集中开庭审理四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等四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零十五日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八千元至一万五千元。
其中,被告人李某峰更是因“好酒”屡教不改,再次醉酒后驾车,被依法从重处罚,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介绍
被告人李某峰曾于2023年5月2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3年6月22日00时许,被告人李某峰饮酒后无证驾驶车辆从伊川县植物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31.12mg/100mL。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峰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在两年内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且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峰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
今年以来,县法院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尤其是有前科的酒驾行为人的惩处力度,实行从严从重判决,对酒驾行为“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用司法力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利益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列明十五种从重处罚情形
其中第十三款“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第十四款“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均是从重处罚情形”。
供稿:刑事审判庭翟全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