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服务,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本院提供以下服务内容并公开承诺:
一、专业化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
成立专门团队,由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
二、从重惩处各类侵害青少年权益犯罪行为。
侵害青少年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从重处罚;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三、双向化保护,拓展职能,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1.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
2.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对认罪认罚的未成年人,落实从宽处罚制度。
4.对涉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
5.落实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庭、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6.对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7.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进行社会调查,并与未成年人家庭、公诉机关等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庭审法治教育工作,增强“寓教于审”法律效果。
8.落实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依法对相应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公开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影相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
四、人性化帮教,修复心理损失。
1. 引入心理疏导机制。协同心理咨询机构,相关办案单位,从青少年心理特点、亲子关系修复等方面,对未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害人及监护人开展理疏导。
2.建立帮教机制。全流程加强感化教育,联合社区矫正机构定期不定期访,掌握其思想动向,积极帮助其改造自身。
五、立体化宣教,做好源头预防。
落实法治副校长制度,结合典型案例,持续深入开展普法宣传。
六、落实强制报告制度。
引导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落实该制度。
七、落实幼儿园、中小学教职工入职查询工作制度。
对学校拟招录教职员工、在职教职员工及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进行违法记录查询。
八、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建立家校社会全方位保护体系。
成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适时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指导监护人正确履行抚养、监护、教育职责。
九、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在办理抚养类、探视类等案件过程中,全方位考虑未成年人子女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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