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伊川支行与尹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案件标的4万余元。因尹某拒不按照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该银行向伊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赵孟欣团队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尹某一套房产,因案件执行标的不大,承办法官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多次和被执行人尹某协商还款方案,避免拍卖房产给被执行人造成更大损失。但尹某态度强硬,始终拒绝沟通,还声称自己这是唯一一套房产,法院肯定不能卖。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伊川法院将被执行人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在拍卖公告期内,又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和被执行人沟通,释法明理,告知其只要留下合理的租赁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唯一住房是可以拍卖的。但尹某仍拒绝履行执行款。“法官,我是真是不懂法啊,能不能跟买家说说把房子还给我。”拍卖成交后,得到消息的尹某后悔不已,多次给法官打去电话,一改往日嚣张姿态,央求法官帮他和买受人说说好话。最后经执行法官多次调解,在尹某赔偿了买受人的相应损失,并全额履行了案款后,房产才得以保留。
法条链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其本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一套住房: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如对被执行人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名下有房子能保障被执行人居住的。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其名下的其他房产的。如被执行人本来有房产,但是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转移自己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同时,该规定还提供了一个选择性的方案,即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如果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但是考虑到被执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个周转期,所以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
法官说法;本案系金钱债务,在执行阶段,承办法官已经对被执行人尹某充分释法明理,讲清利弊,也为其提供了宽裕的筹款时间,但尹某仍一意孤行,拒不还款。为此,我院依法作出拍卖其房产的裁定。在执行过程中,类似的场景时有发生。许多被执行人抱着侥幸心理企图逃避执行,拒不履行义务。然而,躲避执行的套路再多,也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在此奉劝各位“老赖们”: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将得到保障,法律权威不容亵渎!也不要像本案的尹某一样自作聪明,最后只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
供稿:执行局赵孟欣法官